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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帮朋友“报仇”抢劫女子进牢房面壁思过
发布时间:2014-11-20 13:49:37


    本网讯(罗珩 甘怀强)  贵港一男子为帮朋友泄愤,竟然对两名弱女子实施入室抢劫,他现在只能上牢房面壁思过了。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处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王某、杨古燕(已判刑)和刘某同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楚云天宾馆做服务员。王某、杨古燕在2010年1月20日被宾馆老板辞退后认为是刘某向老板讲坏话之故,为此对刘某怀恨在心。随后王某、杨古燕与陆永胜(系王某男朋友,已判刑)密谋决定抢劫刘某的财物以泄愤,陆永胜表示具体抢由其负责,王某、杨古燕则将刘某的住址和上下班时间及钱存于邮政储蓄卡等情况告知陆永胜。

    2010年1月27日2时许,陆永胜纠集周锦坤(已判刑)和被告人周处刚,先由王某带领到贵港市城区银座华隆小区内指认刘某住处,然后王某就到同租住在银座华隆小区内的杨古燕租屋内等候。陆永胜则持一根长铁棍,被告人周处刚持一把小刀和周锦坤伏击守候在小区3栋8单元501室刘某住处的6楼楼梯间对准备下班回来的刘某实施抢劫。3时许趁刘某、兰某下班回到501室开门时,陆永胜、周锦坤和被告人周处刚马上冲过去将刘某、兰某强行推进501室,然后以用钢管殴打、拿小刀威胁、拳打脚踢等方式逼迫刘某和兰某给钱,周锦坤从兰某身上搜走两张农行卡、签证和驾驶证等物品,从刘某身上搜走身份证一张。陆永胜还从房间的电视柜下抢走兰某的邮政储蓄卡一张,在向刘某和兰某逼问得到银行卡的密码后,陆永胜就拿着上述抢得物品和兰某放在房间桌上的黑色宏基手提电脑先行离开,被告人周处刚和周锦坤留下继续看守刘某和兰某。之后陆永胜驾驶车搭王某到城区的自动提款机上领取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得款后,陆永胜和王某分别电话通知周锦坤、杨古燕和被告人周处刚,随后五人乘坐陆永胜驾驶的小车到贵港市江北西路交警一大队附近的公共汽车站台旁分赃,陆永胜先将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均分给周锦坤和被告人周处刚,过后又将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交给王某,由王某转交给杨古燕人民币2000元,但杨古燕仍将该款由王某保管,只在案发前提取人民币500元。陆永胜个人占有余款人民币12000元,并将所抢得的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和兰某身体损伤属轻微伤。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处刚经公安民警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周处刚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予退赔给被害人兰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处刚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入户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处刚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周处刚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于陆永胜、周锦坤较轻,可以比照陆永胜、周锦坤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处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处刚到案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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