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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难民”强奸女护士未遂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11-19 10:49:15


    本网讯(张江枢)  营山一聋哑“游民”流落至营山县城,后被收容于救助站内,见女护士房门未关,顿起奸淫之意。近日,四川省营山法院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何某(女,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还未满18岁的她会经历在电视上才能看到的剧情,至今想起仍心有余悸。何某中专毕业后,便进入了县城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何某从小热爱公益,助人为乐,当听到单位安排其到救助站值班时,别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躲绕,何某想也没想,欣然同意。

    2014年3月某晚10时许,何某正在屋内打扫卫生,突然一个40来岁的男子闯进其房间,并随手将门关上。何某见男子神色诡异,两眼直愣愣地盯着自己,着实被惊出一身冷汗,何某颤声道:“你想干什么?”那人好像没听见似的,不断地向何某靠近。何某一阵慌张,急忙向窗户跑去,刚把窗子打开,便被男子从背后抱住,并推倒在床上,压在身下,扯掉了她的裤子,何某拼命反抗,不住地呼救。

    这时,何某手碰到了一个输液玻璃瓶子,何某毫不犹豫地拿起瓶子向男子头部砸去,瓶子一下便碎了,男子愣了一下,好像没事似的又欲对其施暴。何某一边挣扎一边大声叫道:“你再不停止,我就死给你看……”男子置若罔闻,毫不理会。何某拿起碎玻璃便往自己左手上划了几刀,顿时鲜血直流。男子见状,立刻将碎玻璃抢过来,并找来布条准备给其包扎,何某趁其不注意时,一下爬上窗台,纵身跳了下去。

    案发后,营山公安机关将该男子抓获。经查,该名男子名叫刘强生,系聋哑人,经常在营山县城流浪,后被营山救助站收容。

    何某跳下窗后,导致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何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刘强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强生在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强生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致人轻伤,可酌定从重处罚;其侵害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决刘强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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