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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司机强奸13岁小学女生被判刑四年半
发布时间:2014-11-06 15:34:32


    本网讯(陈昊)  近日,被告人孙喜昭因强奸未成年少女,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3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驾驶摩托车搭客的被告人孙喜昭在北海市四川路遇到因与家人吵架而离家出走的北海市某小学女学生冯某某(年仅13岁),孙喜昭便主动与冯某某搭讪,还用摩托车搭载冯某某到银滩玩耍。至早上7时许,孙喜昭以困了要休息为借口带冯某某到宾馆开房。在客房内,孙喜昭对冯某某实施了奸淫。事后,冯某某看到被告人孙喜昭在床上睡着了,留下一张纸条后离开宾馆。上午11时,冯某某的母亲、哥哥在学校旁找到冯某某,得知冯某某被孙喜昭奸淫后,当即陪同冯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被告人孙喜昭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孙喜昭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海城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应无忧无虑的花季少女惨遭如此毒手,不禁让我们反思,学校与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自我防范教育,让孩子学会保护自己。孙喜昭的行为是社会、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希望四年六个月的刑期能让他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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