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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路上因口角持刀捅他人致残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4-11-13 15:08:06
本网讯(李媛洁) 钦州一名中学初一的学生任某,因路上听到别人一句“你撞喂”的话,便持弹簧刀捅伤他人导致九、十级伤残。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2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驾驶电动车行至钦州市人民路与白沙街交汇处时,适遇程某驾驶电动车搭其哥哥程某某路过,两车差点发生碰撞,被告人任某因此与程某、程某某发生争吵致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持刀捅程某某致其受伤。程某见哥哥程某某被捅,持砖头敲打被告人任某的头部,后程某某被送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任某也到该医院治疗。当任某发现程某也在该处,即伙同其朋友上前殴打程某后离开。 程某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救治。当时被告人任某也在医院处理之前造成的伤口。程某在医院急诊科导诊台办理相关入院手续时,被告人任某带领几个人冲过去追打程某。 经医院诊断,程某某入院时伤情为:1、心脏刀刺伤;2、腹部开放性刀伤,胃浆肌层裂伤;3、双侧大腿挫裂伤;4、右侧大腿股外侧肌断裂;5、失血性休克。法医活检发现程某某左胸胸骨旁第4肋间处有一损伤缝创长2.5cm,创道刺入胸腔、刺破心脏(临床检查示),左中腹部有一弧形损伤逢创长3.5cm,右腹股沟外侧有一损伤手术缝合创口长6.5cm,右大腿中上段外侧有一损伤缝创长8.5cm,左大腿下内侧有一损伤缝创长3.5cm,左大腿上内侧有一损伤缝创长9cm。法医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损伤致使心脏破裂修补,胃破裂修补的残疾分别构成九级、十级残疾。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损伤致使心脏破裂修补、胃破裂修补的残疾分别构成九级、十级残疾。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在对被告人任某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与程某某、程某发生争执后先动手打程某某,并持刀捅中程某某身体,在之后与程某某推搡撕打过程中又先后持刀捅了几刀程某某,致程某某重伤(重伤二级),被告人任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当晚,在被告人任某持刀伤害程某某之后,被告人任某去医院治疗其伤口,当其看见送程某某到医院救治,正在办理入院手续的程某时,即带领一帮人冲上前去追打程某,被告人任某的上述行为反映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任某在本案中持刀伤害被害人,且在犯罪中几次使用刀具捅戳被害人程某某,同样反映其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与较大的犯罪恶性,在量刑上均应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的亲属赔偿了人民币3500元给程某某,在对被告人任某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任某的父母对子女疏于监管,对子女的要求不够严格,对子女也缺乏正确、正统的引导。被告人任某的性格比较张扬、冲动,其迷恋的网络游戏对其性格的形成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其父母对此未予重视,也未予正确的引导。被告人任某年纪较小,自控能力差,法律观念淡薄,在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本着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上述的各种量刑情节、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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