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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信息化的发展与司法公开的推进
作者:莫维惠 发布时间:2014-11-07 10:53:39
【摘要】:在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力度也正在不断加强,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随着法院的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推进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本文将对法院信息化发展与推进司法公开的关联性和必要性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院信息化 司法公开 推进 发展 以下正文: 一、法院信息化 法院信息化的起步较晚,虽然今年一直都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但是也未能引起法院各部门的足够重视。因此,对于法院信息化的现状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析。 (一)什么是法院信息化 所谓法院信息化,就是指借助于现代先进的网络传输技术以及相关的硬件设施、软件设施,达到人民法院信息的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方式的科学化、便利化、高效化,为法院对外界实时公布司法动态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民群众和媒体舆论对于司法进程的监督,实现司法公开、公正的良好局面。因此,法院信息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法院信息化发展现状 以北海市为例,在最近几年里,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硬件设施的高速发展,我市各区、县法院也迎来了法院信息化的黄金时代,各法院都实现了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流程监控网络化主要通过《锐新审判系统》,实现案件从立案、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网络系统内运行,做到了实时监督、动态管理。而电脑化的庭审记录通过技术处理,可以实时在网络对外界进行庭审直播,让庭审处于公众与媒体的监督之下,保证了庭审的规范与公正、公平。但是,在法院信息化发展的现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法院虽然配置了局域网络和购置了《锐新审判系统》等办公管理软件,但运行效果不好;有的法院由于管理系统的原因,局域网络和审判系统偶尔会出现无法使用的问题;有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信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还不够完善,微机的运用也仅限于文字处理和普通的庭审监控等工作。 二、司法公开 法院通过互联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和信息成为了当今时代不可逆转的趋势,司法公开在为公众与媒体带来监督权的同时,也给司法信息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一)我国司法公开现状 一是财力、人力保障不足。资金和技术是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和手段。司法公开,需要大量的物质和技术上的投入和支持。因此,财力、人力对司法公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下,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而司法公开不可或缺的依托高新技术。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就需要足够的财力和人力做保障。否则,推进司法公开就会画地为牢、止步不前。法官的良好声誉是公众感知司法公信力的基点,“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一些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较低,是制约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前推进。比如,在网站上公开审务信息,确实给老百姓带来便利,但也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比如,数字法庭的建设、网站的维护除了经费投入外,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公开工作拓展的广度和深度。 二是选择性公开、被动公开较突出。有的法院认为当前的司法公开已经做得够多了,但是,人民群众却认为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做得还不够;有的公开工作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想了解的实质内容没有公开,如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有些法院领导害怕司法公开给法院找麻烦、添乱子;有的法院领导和法官认为,只要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就可以了,推进司法公开没必要;有的法院甚至错误地认为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法院自己增加的额外任务,消极懈怠,司法公开工作止步不前。 三是公开的范围、尺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公开”界定过泛,不利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当前有一种思想误区,即过分夸大公开审判对社会的作用,强调无限度的司法透明,而忽视审判秘密的保护和当事人隐私权的保障。这种片面性的思想意识直接导致了司法公开制度设计中许多环节的相持不下,如对裁判文书公开程度混乱无序,新闻媒体参与的限度模糊不清,导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隐私被不当暴露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是司法公开的效果还不理想。无论从全区法院面上看,还是从个别法院看,司法公开靠传统手段的多,依托信息技术的少,特别是数字化应用能力严重不足,比如,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偏少,甚至个别法院裁判文书现在还没有上网;以庭审“三同步”为例,虽然全省法院科技法庭建设任务已经完成,但科技法庭的使用率任然很低,加之有的书记员操作技能不够高,庭审“三同步”案件的审理效率得不到保障。因此,司法公开的效果还没有充分显现。 (二)司法公开的意义 第一,推进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高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度提高。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公开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强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司法公开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司法的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一方面,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推进司法公开,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为容易脱离社会监督,不利于防止“权力寻租”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应当看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司法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 第二,推进司法公开,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传家宝。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就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可靠保证。巡回审判就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青海各级法院特别是广大基层法院有巡回审判的光荣传统,不管是在广袤的戈壁,还是在辽阔的草原,不管是在城镇的社区大院,还是在农村的田间地头,都有巡回法庭的法官穿梭其间,宣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调解邻里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巡回审判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联系群众的一种常态,巡回审判让老百姓补上了法治的“钙”,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助推了法治中国梦建设。因此,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从而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把坚持群众路线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廉洁的必然要求。“公生明,廉生威。” “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司法廉洁是党纪国法的要求,也是司法职业道德、职业良知的要求。司法不廉洁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伤。司法公开可以促进法官自觉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从而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升,促进司法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法院各项工作情况主动地向人民群众“晒”出来,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腐败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促进司法廉洁。“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是法律至上代言人,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被公众视为活生生的争议”,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通过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倒逼法官会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建设,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廉洁。同时,司法公开可以减少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不必要的误解、猜疑和偏见,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法院、法官也是一种保护。 三、法院信息化的发展与司法公开的推进 利用法院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处于阳光下运行,这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一场革命。 (一)法院信息化的发展对于推进司法公开的必要性 如果说司法公开是法院建设的目标之一,那么发展法院信息化就是其必要途径。以往法院对外公开资料都是以书面为主,例如开庭公告等。但是对于庭审的直播以及某些应该对外公开的信息,却没有可行的操作办法,即使能够做到,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以及配套硬件设施的成熟,使得法院更深入的司法公开化成为了可能。通过网络发布开庭公告、开展庭审直播、进行文书上网,海量的信息只需要简单的操作,便可以将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法院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司法公开成本,简化了操作流程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公众更为便捷、快速的获取司法信息。因此,在未来伴随着科技的越来越发达,法院信息化的发展将成为司法公开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法院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的对策 建设司法公开新平台。要根据信息时代特点,建设并利用好法院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自管网络平台,密切与公众的交流互动,主动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提升司法工作质效。 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信息化司法行政人员的培养。对于法院信息化的发展,要投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切实解决各个法院设备和网络以及相关技术支持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要鼓励信息化司法行政人员的培养,为法院信息化建设奠定坚实的人力基础。法院信息化建设离不开精通计算机技术以及法律综合知识的综合性的高素质人才,所以,一定要实现法院信息化建设队伍的高效配置,形成一个既包含法律专业人才、又包含适当比重的计算机技术人才以及管理人才的综合性的人力资源队伍。与此同时,实现法院人力资源队伍的信息化建设,就必须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监督考核机制的信息化建设、法官培训的信息化建设等几个方面。这就要求法院与著名的大学以及科研院所进行密切合作,加强对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此外,法院也应该借助于网上经验交流、在线理论研讨等各种各样的工作方法,来切实实现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升。 建立信息化司法公开的长效机制。各法院要结合自身特点和情况,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考评机制,确保信息化司法公开能够成为一项常态工作,而不是“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周强同志曾指出,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不仅应当是实在的、及时的,还应当是可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法院要突出工作重点,依托信息技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要着力推进“阳光司法”,在依照法律规定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方面的司法公开。要着力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将信息平台建设作为服务社会、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这段话,阐明了法院信息化的发展与司法公开的推进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依托法院先进信息化的支持,司法公开工作必将会越做越好。 (作者单位: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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