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俏艳) 那坡县个体户廖春梅因妨碍执法人员执法,11月5日,被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2013年9月12日,靖西县盐务管理局三名执法人员对那坡县食盐市场进行检查,当日下午4时许检查至廖春梅商店时,发现该店违规销售食盐,遂依法对店内9袋食盐进行扣押。在扣押过程中,廖春梅叫来在附近居住的亲属,辱骂、恐吓三名执法人员,为了记录现场情况,执法人员李某拿出手机拍照取证,被廖春梅等人用语言威胁阻止,同时被廖春梅所喊来的人拉扯导致手表链被拉断损坏,李某立即报警。那坡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出警赶到现场。这时,廖春梅提出要三名靖西盐务局执法人员赔偿其误工损失费2000元,如果不赔偿就不让三名执法人员离开现场。民警在现场调解无果情况下,欲将三名靖西盐务局执法人员带上警车。廖春梅见状后立即冲到警车左侧门将门拉开,并伙同其亲属将李某拉扯下车,后廖春梅堵住车门,威胁民警说要把警车开走除非将其轧死,廖春梅亲属也从商店内搬出小木凳坐在警车前面,阻拦警车开走。由于现场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民警立即向那坡县公安局当日值班领导汇报情况,值班领导赶到现场后,对廖春梅及亲属等人劝说,廖春梅不但不听劝说,反而对值班领导进行殴打,并大喊“警察打人”煽动围观群众,在场民警迅速制止廖春梅的殴打行为。后来,那坡县公安局应急民警到场,事态才得以平息。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廖春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鉴于廖春梅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此,该院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