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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形成销售网络 6人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31 11:48:45


    本网讯(覃仪晏 李甲)  为了谋利,来宾市兴宾区一农民余宗兴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准运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香烟再分别销售多人进行倒卖,在来宾市形成了一个非法经营卷烟的销售网络。10月29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涉案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并处罚金。

    今年38岁的余宗兴是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石牙乡一名普通的农民。2013年初,余宗兴听人说收购香烟再转手卖可以赚大钱。为了实现自己的“发财致富梦”, 余宗兴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开始偷偷摸摸地收购香烟再进行转手卖。经过一段时间“探路”,余宗兴从非法倒卖香烟的勾当中获利不少。尝到了甜头余宗兴胆子也渐渐地大了,为了赚更多的钱,他不断扩大收购倒卖香烟的范围。

    2013年6月份起,余宗兴开始从广西防城港市与“杨五”、“杨五仔”(均另案处理)父子购买恭贺新禧、红塔山、芙蓉王、阿诗玛、红河等十多个品种卷烟到来宾、柳州等地,分别销售给同样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韦贤进、余明兴、唐芳静、莫素英及覃承准(另案处理)等人,再由韦贤进、余明兴、唐芳静分别销售给各自的下线,莫素英分别销售给卓廖恒等人,卓廖恒再销售给他人,从而形成了一个非法经营卷烟的销售网络。

    2013年11月23日19时许,余宗兴从防城港市运卷烟到来宾市区人民路西非法销售时被来宾市烟草执法部门和公安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卷烟1001.65条,价值93735元。当天晚上,来宾市烟草执法部门和公安民警分别在唐芳静、莫素英、韦贤进、余明兴的住处查获世纪红塔山、玉溪、芙蓉王等各类卷烟共计540余条。经鉴定,所缴获的卷烟中有真烟,也有假烟和变质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余宗兴非法经营卷烟2180280支,数额453080元;被告人韦贤进非法经营卷烟834600 支,数额167950元;被告人莫素英非法经营卷烟565260支,数额127830元;被告人余明兴非法经营卷烟600000支,数额163600元;唐芳静非法经营卷烟420000支,数额76200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宗兴、韦贤进、余明兴、莫素英、卓廖恒、唐芳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在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余宗兴属情节特别严重,韦贤进、余明兴、莫素英、卓廖恒、唐芳静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韦贤进、余明兴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宗兴、韦贤进、余明兴、莫素英、卓廖恒、唐芳静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宗兴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被告人余明兴、莫素英主动缴纳罚金各25000元、被告人卓廖恒主动缴纳罚金15000元、被告人唐芳静主动缴纳罚金3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六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宗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韦贤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余明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莫素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卓廖恒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唐芳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在本案中依法缴获的卷烟,由来宾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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