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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摊主为争抢摊位打斗 一人受伤一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05 17:08:31
本网讯(毛伟 黄尔琳) 都说同行就是冤家,看来此言非虚。这不,两个摊主为了争抢摊位便发生了打架斗殴,其中一人被对方打成轻伤。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明和被害人丁某因早餐点摊位的摆放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李明手持铁锹和丁某手持菜刀发生打斗,后致丁某受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明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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