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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止他人上访雇凶伤人 5被告人一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04 11:59:08
本网讯(刘万春 祖玉梅) 一男子用50万元购买一块地准备建房搞开发,因当地村民到政府上访使得开发项目无法开工而怀恨在心,在用钱与上访者“商量”无果后,指使同伙“安排”几个人去“教训”对方,结果,得不偿失,纷纷落入法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雇凶伤人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巾、谢化宾因被害人谢某某上访,致使其购买土地无法开发而怀恨在心。经商议,由被告人谢巾出资3万元,被告人谢化宾安排被告人彭鞍雇人殴打被害人。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谢巾准备铁棍、锤子,被告人彭鞍购买菜刀。当晚,被告人谢化宾安排被告人谢椿骅指认被害人后,由被告人彭鞍雇请被告人托招宇邀集覃某某、覃某亮(均另案处理)蹲守在被害人家附近。次日凌晨零时40分许,被害人回家准备开门时,被告人托招宇等三人手持菜刀等上前砍伤被害人,尔后逃离现场。事后,除食宿等开销外,被告人谢化宾分得现金1.9万元,被告人托招宇等三人分得8000元。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谢化宾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0万元,被告人谢巾家属赔偿被害人17万元,取得其谅解。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彭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谢巾、谢化宾、彭鞍、谢椿骅、托招宇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托招宇系累犯,被告人彭鞍系自首。 被告人谢巾、谢化宾、彭鞍、谢椿骅、托招宇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另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融刑初少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5月7日被告人托招宇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800元。当时犯罪时被告人托招宇未满18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巾、谢化宾、彭鞍、谢椿骅、托招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托招宇系累犯,经查,被告人托招宇原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不是累犯,故对此指控不予支持。五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彭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谢巾、谢化宾、谢椿骅、托招宇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谢巾、谢化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谢巾、谢化宾雇请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 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巾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谢化宾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彭鞍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谢椿骅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托招宇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同时追缴被告人谢化宾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追缴被告人托招宇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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