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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四个维度
作者:田慧荣   发布时间:2014-11-03 14:25:41


    推进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取信于民的的关键。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司法信息已经揭开神秘的面纱,全方位地展现在公众面前。在公开司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好维度,审慎厘定公开界限,适时关注公众反映,规范、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司法实践,针对当前司法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建议从四个维度入手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准确把握司法信息公开限度。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把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排除在公开审理范围之外。最高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也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书公开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纵观世界各国,也没有一个国家公开一切司法信息。国家秘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信息化建设日新月异的今天,要坚决守住这条底线,绝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这种限制一定程度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统筹保护。因为,泄露国家秘密所导致安全秩序破坏,会深深地伤害每一位公众。此时的安全价值要远远高于公众对司法需求的公开价值。在安全与公开的价值衡量上,只有严格依法行事,没有选择余地。另外,除了国家秘密之外,审判秘密也不容泄露。当前热点是,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是否应当公开?最高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将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视为审判秘密。但是在一些法院,已经将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布在裁判文书中,这些尝试并没有继续下去。从司法改革的方向以及实质公开司法信息的趋势来看,诸如合议庭、审委会研究讨论案件等被视为审判权力运行的一个环节,在公开裁判结果的同时予以公开,应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点,但事关审判权力运行信息的公开内容及限度,至少在目前还没有法定依据,应当审慎对待。

    切实提升当事人群体对公开司法信息的认可度。根据科斯的权利相互性理论,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这就需要协调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从公开司法信息的价值追求方面来说,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并不影响或构成阻碍。在传统媒体与新型媒体共融的环境下,案件当事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稍稍出现纰漏,就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正因为这种传媒的力量,当事人迫切希望人民法院公布信息时加强保护基本信息与个人隐私。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所公开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直接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不认可,引发上访、申诉。另外,涉诉是否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范围,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热点。有的当事人认为,若公开案件信息,可能在全社会扩散本来不愿意公开的诸如生产经营情况、商业产品与技术等相关信息,自然不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当事人为保护个人隐私或涉诉相关信息而放弃诉讼,使公开司法信息严重影响了诉讼权利行使,可能会使公开容易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所以,公开案件信息,要全面了解当事人对信息公开的心理反应,必要时征求当事人对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的具体意见,更加关注和准确把握当事人这个群体的认可度,把握司法公开的相对性,让公开信息成为公开原则与限制和例外的统一体。

    不断增强公众对司法公开信息的关注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认真研究所公开的信息是否被公众关注。公众关注度的高低强弱,直接影响公开的效果。公众关注度高,才能使公开这把手硬起来,真正达到促进公正是目的。假如一个错案虽然公开了,但是并未有人关注,未形成监督效应,就不会产生公开应有效果。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可见,公众对司法信息的关注度至关重要。一位长期研究基层法院案件情况的法学教授认为:“司法信息公开与诉讼数量成正比,哪个地方司法信息不公开,那里的诉讼案件就会增加。”公众从司法信息所获取的知识、能量及导向,已经影响到行为规范。提升公众对司法信息的关注度,对于提升公民法律素质、营造尊法、守法、护法的法治环境,对于在全社会范围内以法治思维与方式推进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客观审视我们在信息平台建设、信息资源利用与传播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科学研究公众对司法信息的关注度,结合信息传播规律、公众获取并阅读信息规律、信息公开方式等,改进司法信息公开工作,让所公开的司法信息,足以让公众感受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正能量。

    切实增强公众对司法公开信息的信任度。司法公正是建立在公众信任司法的基础上。2009年,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认为,“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时隔五年,在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的情境下,部分群众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弱化。这种弱化,缘于公众视野中的司法信息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缘于公众所期待的各种司法信息得到了一定的满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司法信息的认识,必然要从量化逐步走向质化,公众对司法信息的审视会更加理性、更加客观。在对所有司法信息的考量中,公众最为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对矛盾纠纷的裁判导向。因此,在追求司法程序与实体正义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信息,必然成为公众评判的重点,必然成为公众信任司法与否的试金石。程序与实体正义,是通过法官行使审判权力来实现的。公众对公权力有着天然的信任感,不论司法权力运行中的哪个环节,均有可能使公众产生合理怀疑。为此,人民法院应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理念,严格依法办案,有序规范自由裁量权,通过公开裁判结果与程序性信息,使得法官心证与公众心证达到高度统一与融合,真正使公众在内心深处产生对司法的绝对信任,真正使信任与公正相得益彰。

   (作者单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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