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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院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
作者:汤梓龙   发布时间:2014-10-09 15:35:56


    【摘要】:当前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法院工作也越来越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新的信息技术手段有利于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对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我国法院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资源不共享、信息公开范围小、受社会舆论干扰。因此,要依托信息技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建立资源共享数据库、实行多样化深层次的公开以及合理引导社会舆论,让群众在司法公开中感受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院;信息化;司法公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行权力运行公开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司法公开即是公平正义的前提。司法公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司法民主、司法廉洁、司法公正的基础。当前,社会信息化发展加快的情形下,推行司法公开必须依靠新的信息技术手段,要“依托信息技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一、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的必要性

    1.法院信息化的特点

    法院信息化是指法院以现代通信网络为载体,以计算机网络平台为中心,利用信息科技,进行人民法院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等,以此实现法院的资源共享,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1]。法院信息化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广泛性。法院的司法活动从立案受理到审判再到执行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信息量也极其庞大,信息内容也是十分广泛。就具体案件而言,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家庭财产状况、个人信用情况等,而在法院日常工作中,也收集存放着如犯罪记录这样的信息。信息的广泛性不断促进拓展法院信息化应用的范围,也迫使法院在工作的各个环节运用信息技术。其二,公开性。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化使其对司法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更希望行使监督司法的权利。信息化的工作方式使法院信息公开速度更快,防止了群众猜测和质疑。并且开放的门户网站、微博平台等都能向全社会公开,打破了法院旁听的诸多限制,能直接地保障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三,便民性。信息化技术使微博直播审判变得可行,也使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变得更具操作性,这些都能切实地方便群众,降低诉讼成本,真正得体现司法为民[2]。

    2.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意义

    法院工作信息化、网络化首要的意义就在于整合了司法资源。档案入网并分类整理能有效地防止信息的错乱与重复,节约了司法资源。信息入网也更有利于各法院之间的信息畅通,防止出现当事人利用漏洞实施不法行为;其次,信息化更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以往为了立案、为了缴纳诉讼费用、提交诉状等去法院疱几趟的难题,远程立案、网上缴纳诉讼费用等就能轻松化解,这都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途径,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最后,信息化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便是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信息化的便捷方式能扩大群众监督方式、范围,使阳光司法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实现。

    二、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的现状

    目前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拥有一批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人才等,但在促进司法公开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1.资源不共享,网络不通畅

    当前我国各地的基层法院都有自己的信息系统和网络管理平台,但是整体性和系统性不强,各法院之间又由于缺乏关联以致于形成信息“孤岛”的局面[3]。信息缺乏系统性是首要的一方面。各地各级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中若无统一的规划极有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信息化应用也就无法保证兼容,资源无法整合,也无法共享。例如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早已建立视频会议等信息终端,但中级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视频会议时,由于信息终端的品牌、型号等不一样导致二者无法视频会议,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购买与上级法院一致的终端产品以保证视频会议进行。如此一来,既浪费了中级人民法院的财力也耗费了法院人力物力。信息系统关联度不高是另一方面。信息的不共享导致数据查找相对困难,尤其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冻结账户、查封不动产等都需要知晓当事人的资产情况,查控车辆房产、限制出入境和高消费等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信息不通畅常常导致贻误时机,难以达到执行效果。

    2.公开信息范围小

    司法公开不仅仅是裁判文书公开,也是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公开。要“依托信息技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使案件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全方位的公开。目前,我国法院信息公开并不成熟,网上裁判文书公开也刚起步,需要发展和完善。立案公开并没有结合信息技术的优势,诉讼材料的受理仍以面对面方式进行,当事人对案件的咨询等都需要前往法院才能实现,网络媒体在立案受理方面的优势并没有体现出来。而审判仍是沿用传统的旁听方式来让群众知晓,只有重大案件才会进行电视、网络媒体直播,这样也就限制了群众获取大量案件信息的需求。而在裁判文书公开的方面,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的指引下纷纷启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如对当事人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护,以及公开后答疑工作。这些都是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法院司法工作的瓶颈,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问题。目前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应用也不够,执行未果之后对未履行执行义务的人进行上网、上报公示也仅仅是事后防范,事前执行缺乏一个系统有效的信息系统,不能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

    3.信息化与社会舆论的冲突

    信息化条件下,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便捷,迫切想要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因此法院案件办理受关注程度提高,给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一是法院外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随意性会大大降低司法的公信力。网络媒体信息的真实性主要靠自律,一旦其发布了不实的信息,极易受到社会关注,使法院案件办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事后的澄清往往也不被群众所信任,反而陷入“掩盖错误”的误解之中。二是司法公开极易成为不法者利用舆论干扰司法的借口。某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发布煽动性的、言辞激烈的信息以获得舆论的关注和公众的同情,引起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关注。这样往往干扰了司法裁判,影响司法独立。

    三、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的路径

    1.建立资源共享数据库

    法院由于其相互独立的地位使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直接领导关系,而各地方法院由于地域的限制交流也更少,因此科学统一的信息系统规划十分关键,并做到各法院间相互关联。全国联网的法院系统能有效应对数据分散、信息遗漏等问题。例如,某地方法院对被执行人执行未果,并将此“老赖”信息公示至地方报纸、法院网站,假设此人在另一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间资源共享能快速地使法院采取措施,避免被执行人财产的转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推进多样化、深层次的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最核心的是案件的公开,因此,从立案受理到审判,再到裁判文书,最后到执行,都应该公开。首先,在立案方面,做好案前接待、导诉、咨询工作,通过立案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等公布各类案件诉讼流程、所需材料、文书样式等等。推行网上立案,在网站设立立案专栏,对当事人诉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直接过渡到立案庭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说明和补充材料的通知。以此平台为基础,完善诉讼档案数字化管理;其次,借助现代信息设备,推进庭审公开。目前,某些法院会对一些重大案件进行微博直播,第一时间传达庭审消息,而对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电视直播,不仅克服了旁听人数少的缺陷,也扩大了受众范围,普通群众能从严格的诉讼流程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再次,做好裁判文书的公开后答疑工作。文书公开的意义在于让更多人相信司法公正,而权威来源于专业,裁判文书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加强文书说理与法律适用,这样才能体现文书公开的意义。

    3.合理引导舆论,维护司法权威

    互联网信息时代,法院工作也随之信息化,舆论监督司法出现新局面。舆论和民意越来越多地形成对审判的舆论压力。对此,法院应当坚持规则与理性,虽然民意也旨在监督司法,但不能因为舆论丧失了司法的基本理性。司法的标准不能由民意决定,法院应该在公开的过程中充分给予公众知情权,也要坚守司法的立场,依法公开,依法裁判。改变以往“怕舆论、躲舆论”的思想,借助媒体和法院自己的门户网站信息平台,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和适宜公开的案件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合理处理其诉求,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司法工作。对某些刻意发布不实信息企图左右司法裁判的,一是及时发布真实信息使群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同时也要适度惩罚不法者,对情形严重者交与相关部门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交有关机关处理。对情节轻微者进行适当引导,引导其正确认识和评判司法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李瑞富,李润海:《法院信息化与法院发展》,《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第44页。

    [2]薄冰.法院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探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3]龚苏民.论法院信息化如何助力破解法院“阳光司法”工作中的问题——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实践为例.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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