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信息化语境下司法公开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邹钢 刘继雁   发布时间:2014-12-09 14:25:17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全球已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给司法公开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更广阔的平台,使司法公开驶入科技的“快车道”,但同时也带来了若干新挑战。如何顺应信息时代变化,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双向功能、信息化、互联网思维、舆论引导

    信息对于人们实现特定目标具有重大价值,充分的信息可以减少行动者为实现目标而付出的代价。因而信息公开与否直接影响着各方行动者所处的情势格局和最终所得利益。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公开就是为了解决信息拥有者与信息匮乏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1]。司法信息公开也不例外,法院在履职过程中的司法信息往往并非法院以外的公众所能知悉,但这些信息对于公众实现自身利益又往往非常重要。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司法的关注热情有增无减,对司法信息的需求日益强烈,这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双向功能及重要意义

    (一)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双向功能

    1.正向功能。传统的司法公开具有主体上的权力性、时间上的滞后性、内容上的局部性、体系上的零散性等特点[2],而信息化则为司法公开插上了科技的翅膀,安装了动力强劲的引擎,丰富了司法公开的载体、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增加了司法公开的深度、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受众、提高了司法公开的速度。依托信息技术的司法公开有着鲜明的特点与个性,甚至可以实现“司法服务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3]。信息化使法院能够更及时、更充分、更全面、更实质地公开相关的司法信息,既能满足外在群体的需求,又能提升法院自身的工作和建设。

    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召开以来,“三大平台建设”、“天平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时空距离对司法公开的影响越来越小,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庭审现场的文本、图形、图像、声音、动画、视频等多种信息综合处理后,公众登陆网站足不出户就可观看庭审直播。点开远程视频系统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提讯(接访)千里之外的被告人(信访人)。数字化法庭实现了庭审记录电子化、证据展示现代化、资料查询同步化,并具备全程录音录像功能。律师通过网上办案平台可互联网阅卷,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可查,通过诉讼资产网实现了司法拍卖网上运行。审判信息系统可同步提取案件处理信息,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处理流程情况。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借助“三大公开平台”,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案件审判流程中的重要节点信息、执行中的财产查控、处置等信息随时随地可查。法院官方微博、微信、手机APP、12368司法声讯服务平台等正在日益拉近公众与法院之间的距离。  

    2.负面影响。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由于信息化同时带来了公开主体的多元性、传播路径的无序性、传播结果的离散性[4],处理不当也可能给法院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如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与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描述与评价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甚至天壤之别;案件事实、司法过程被不断复制、剪取、拼接,司法公开在社会上呈现出多种面向,真假难分;“自媒体”形成了多中心主义局面,各中心之间往往会形成各不相同的意见,并做出大相径庭的结论,影响社会对司法判决的心理预期等等。如何最大程度发挥信息化的功能作用,降低其负面影响,是人民法院信息化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以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1.以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新要求。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但是在不同时期,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不同的,这与客观上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主观上的认知水平都是戚戚相关的。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增强,再加上信息化技术在生活中其他领域的应用,人们对于司法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符号早已进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衣食住行都离不开信息的支撑。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职能部门,其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必须依靠网络信息化技术。以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最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最能满足公众的需要,也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新形式。

    2.以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是当前法治大环境下司法改革的新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各种矛盾与纠纷的产生,注定了诉讼不论在种类还是在数量上都大规模的增加。同时由于司法服务的滞后,群众对法院的很多工作不满意。要彻底解决矛盾,必须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及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司法审判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而且尽可能的及时让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度,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3.以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实现为民司法的新举措。信息化时代,人们对于司法的态度已由过去的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关注,从法律的受制者转变为司法的监督员,对司法的关注热情有增无减,对法官司法过程的知情诉求日益强烈,对司法判决结果的预期性也逐渐明确。2014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指出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不仅应当是实在的、及时的,还应当是可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必须最大限度的向社会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诉求。而信息化则为公平正义实现提供了看得见的方式,以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实现为民司法的新举措。

    二、司法公开现状与信息化的背离

    尽管近年来各级法院总体上在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不小成绩,但现阶段我国司法公开远没有达到信息化的要求,甚至体现出某些方面的背离。

    一是思想观念“转不过弯”。信息化是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必由之路,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但有的地方却将信息化的价值异化,使信息化工程流于形式,成了“作秀工程”、“面子工程”,信息化设施设备出现大量闲置,既没有提高司法效率,也没有实现真正的便民;更有甚者错误地认为信息化是“自找麻烦”,不仅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还有可能引来“麻烦”,在推进信息化中裹足不前。

    二是与公众需求不相适应。随着群众文化素质不断提升,互联网、智能手机等信息载体日益普及,以及微信、微博、二维码服务等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的广泛使用,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好传统”基础上,进一步树立“互联网思维”,依托现代信息载体和传播工具等“高科技”,及时提供诉讼二维码、短信送达、视频接访、远程立案、微信庭审直播等新型司法服务,并能够根据时代发展适时创新服务方式,满足诉讼参与人多元化需求,减轻群众诉累。然而,部分法院及干警不能及时适应司法工作信息化要求,回应群众的合理需求,导致工作较为被动。

    三是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部分法院虽然认识到信息化对减轻群众诉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性,但创新、便民意识不够强,不愿、不会、不能以需求为导向,广泛运用现代信息设备和传播载体,服务法院工作和诉讼当事人。部分法官由于自身年龄偏大,对现代信息设备和传播载体操作不够熟练,对加快信息化建设热情不高,对依托现代信息设备和传播载体推出的裁判工具软件和便民、利民措施一知半解,导致对信息化建设“水土不服”。

    四是对以信息化促进司法改革推进不力。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对以信息化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周强院长也在多种场合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及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以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是当前法治大环境下司法改革的必经阶段。但有的地方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社会关注度高的或涉及公务人员贪腐的热点、重点案件在公开的时候像开抽屉一样开一半留一半,让公开做秀;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但大多数形同虚设,司法公开只是按“领导旨意”或“内部加工”后象征性地公示一下,并不能满足公众的殷切期待,即使公开了一些内容,也大多是单位的日常琐事,不痛不痒;有的地方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只是在上级司法机关要求落实司法公开时,才重点抓一下,风头过后便销声匿迹。

    三、信息化条件下推进司法公开的路径

    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司法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法和实践。信息社会、新媒体时代下,司法机关将直面复杂多变的社会,过去那种严防死守式的思维和人为制造信息公开门槛的做法(如限制旁听、拒绝采访、禁止录音摄像)已严重不合时宜。在新媒体浩淼的信息流中,没有对公权力的忌惮,没有对司法权威的照顾,没有对法官个人的垂怜,一切被获知的信息,都将彻底地无差别地公之于众[5]。因此,必须坚决祛除“选择性司法公开”观念,本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推进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为核心内容的阳光司法工程。人民法院要抓住信息化这一有利时机,不断满足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展自信、赢他信、提公信,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

    (一)强化信息化理念、互联网思维

    信息化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也不是将传统的管理方式照搬到计算机网络中,而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对落后的经营方式、僵化的组织结构、低效的管理流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刻的革命。因此,人民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不仅仅是要有先进的办公设备,更重要的是要有现代办公意识和科技化管理的理念,才能正确认识提高审判工作科技水平所进行的必要投入与实现公正与效率,最终降低司法成本的辩证关系,才能高效率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才会有超前意识,创新意识。

    信息化时代的人民法院要在思想观念上跟上形势发展变化,革新司法公开理念,树立现代化、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意识,运用互联网思维,以信息化建设促进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把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作为改进工作的“风向标”,努力提供符合人民群众需求的司法服务。

   (二)提升法院队伍信息化应用水平

    要加强法院系统信息化、科技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法院工作要实现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要维持科技化管理的技术手段,要开发出适合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的软件,对旧的技术手段进行更新改造等等,都离不开科技人才。这些科技人才包括电脑专家、声像技术专家、通讯专家、自动化管理专家等,这是实现法院工作科技化、信息化的关键所在。此外还要加强法院干警信息化技术教育培训,提升干警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水平,解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信息化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能力不能适应发展要求的问题。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争取编制,建立信息化专业机构,目前重庆高院正在筹建信息处,进行有益尝试。

    (三)建设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司法公开工程

    信息化确实给够给法院管理、审判业务等带来很大便利,这已被很多发达国家或地区法院在实践中所证明。但许多先进经验、先进设备、先进方法的引进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国情或一些科技力量薄弱的法院,这与观念、体制、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在一段时间内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对于一些在信息化建设薄弱的法院更应该当结合自身法院的发展实际和现有条件,制定出与自身法院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改造、建设工程,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促进司法公正。一是要以信息化为抓手,分阶段、分层次不断拓宽司法公开领域,将司法公开工作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纵深推进。二是进一步创新司法公开载体,坚持需求导向,与时俱进运用好以大数据、信息化为代表的高科技,采用云计算等技术,精心打造“数据云中心”,深化大数据的分析应用,全力打造信息化“五个平台”,积极利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努力实现司法服务的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让司法信息化“产品”能够被“用户”发自内心的接受。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工作机制。建立与司法公开相衔接的领导负责、责任分解、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物质保障、举报投诉等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部署能真正付诸实践、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形成常态。

    (四)强化信息化手段“司法为民”效能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不仅能够提高内部各项工作的效率,更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大量信息和服务的有效“利器”。现今,依托法院对外网站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指南、网上立案、公开案例等服务就是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服务人民的成果。然而信息化建设“司法为民”的效能远不止于此,还应该开辟新的功能,如案件流程网上全程查阅、电子档案查询、执行案件威慑机制、信访(申诉)即时反馈、公开审判实时点播、法官网上案例评论判后答疑、诉讼文书的电子化密道传送、异地远程取证质证等。只有最大化的为人民着想,高效地为人民提供便利和法律服务,人民群众才会相信法律,自觉遵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正确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五)处理好三对关系

    1.依法公开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关系。司法公开是一面双刃剑,法院应谨慎地平衡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既要注重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尽最大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要注重公开的有限性和有度性,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司法公开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侧重。这些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二是诉讼当事人。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既要说理又要释理。同时,还应当公开裁判者的基本信息及其裁判能力,以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回避权,建立对司法裁判者的信任。对于诉讼当事人的司法公开,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还要有裁判过程的公开,而且不仅仅是庭审过程公开,还应有对于裁判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和采证过程的公开,这是诉讼当事人尤其是控辩双方更关注的司法公开的内容。

    2.“高科技”与“好传统”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地区、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国家,公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二维码、微博、微信、手机APP等信息化高科技应用的同时,也不能放弃“枫桥经验”、“马锡五审判”、注重调解等人民司法的“好传统”[6]。只有针对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继承和发扬好传统方式,才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实现司法公开的全覆盖。

    3.网络媒体等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在网络空间里言论自由得到空前的实践,而微博微信等互动平台的飞速发展让中国进入自媒体时代。我们不能否认网络媒体的发展是时代的趋势,充分满足了公众的信息需求和监督需求,对司法公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网络媒体的过度报道和炒作,发布的具有倾向性的信息,引导舆论的导向,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无形中给司法审判施加了压力。另外某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往往发布煽动性的、言辞激烈的信息以获得舆论的关注和公众的同情,引起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同样会干扰司法裁判,影响司法独立。所以对于网络媒体等信息化平台建设,一定要以司法独立为原则,加强舆论信息监管,规范媒体职业操守,在推进司法公开的同时防止其对司法审判的干预。  

    (六)以公开回应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1.善待善用媒体,形成良好沟通生态。首次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要求法院要深刻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打开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所谓善待媒体就是要主动向媒体伸出“橄榄枝”,去除常怀的戒备之心和“防火防盗防记者”的错误工作理念。所谓善用媒体,就是要发挥好主流政法媒体的“喉舌”功能,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传递社会发展的正能量。通过媒体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宣传,增强公众的法治参与意识,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

    2.注重舆论引导,做好危机公关。信息时代,每一个新闻事件都可能在互联网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并形成社会焦点。人民法院对焦点事件应对不及时、不妥当的,将可能导致社会负面评价,并损害司法公信。

    以往司法机关对负面言论的官方解答始终给人留下“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印象。公众对负面言论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不仅将其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还通过贴吧、论坛、社区等自由言论区向外扩散,形成谣言。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曾给谣言制定了一个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与其被动挨批,不如主动出击,要改变以往“怕舆论、躲舆论”的思想,借助信息平台,主动发声,将正面和负面信息同时向社会传播,免得公众挖空心思猜疑,也减少信息传递的误差。同时要重视危机管理及危机公关,在危机发生前通过各种形式的疏导与沟通,及时拉近司法与广大民众的关系,获得良好的谅解与支持。在危机发生时及时应对,通过媒体的适当引导,有效地疏导民意,将民意纳入到理性的范畴内,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

    3.加强诉讼心理引导与沟通,强化司法认同。公信力归根到底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是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司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公信力的提升同样有赖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这一社会现象的心理感受。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自身公正高效形成的司法权威加强对社会公众诉讼认知心理的引导作用,让社会公众理解司法、相信司法、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另一方面要适应诉讼契约化的呼声,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能够真正成为诉讼活动的主体,促使其以正确的诉讼意识和心理,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评价。同时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建设,如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引导员制度等,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引导和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强化其司法认同感。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信息化则为正义实现提供了看得见的方式。人民法院要展自信、赢他信、提公信必须以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为发展方向,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释】

    [1]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12月版,第29页。

    [2] 娄必县、蒋陆军:《信息技术环境下司法公开的挑战与机遇》,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9日第8版。

    [3] 孙佑海:《人民法庭工作不能削弱必须加强(学习贯彻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系列评论之一)》,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0日第1版。

    [4] 娄必县、蒋陆军:《信息技术环境下司法公开的挑战与机遇》,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9日第8版。

    [5] 黄彩华:《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载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第133页。

    [6] 徐晓琴:《“信息化”加“好传统” 助司法公开全覆盖》,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2日第2版。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