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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推行司法公开制度的理性思考
作者:李振军   发布时间:2014-11-05 09:23:46


    【摘要】: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了解、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愿望也更加强烈。可以说,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当前,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过程、结果应当如何向全社会公开,司法公开需要注意哪些现实问题等仍然是我们必须积极面对并急需合理解决的难题,因此,推行司法公开还需要我们从各方面进行更多的理性思考和积极实践。

    【关键词】:司法公开 功能 负面效应 扩张 限制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程序保障。它具有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能力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当前,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过程、结果应当如何向全社会公开,司法公开需要注意哪些现实问题等仍然是我们必须积极面对并急需合理解决的难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均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推进司法公开,但我国目前司法公开的状况与现代法治精神、公平公正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针对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状况,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搞“一刀切”,要理性的看待司法公开问题,切莫心急,不要搞司法公开大跃进。法院推行司法公开制度应当一方面要坚持逐步的全面扩张,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另一方面也要坚持适度限制,实现扩张与限制的动态平衡,同时,还要处理好司法公开和其他方面的关系,做到稳步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深入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和价值功能

    司法公开,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1]从价值功能角度看,司法公开是对司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约束,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它主要具有如下重要价值功能:

    (一)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功能。实践证明,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不知情、不熟悉和不理解是产生新的涉诉矛盾纠纷和致使整个涉诉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之一。若不严格推行司法公开,社会主体常难以对判决结果形成认同感,甚至可能基于一些错误的信息而对法院产生不满,从而不仅不利于涉诉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而且极易使其进一步激化。可以说,司法公开可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其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依据和结果,从而有助于消除误解,为充分预防和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二)促进司法公正功能。当前,我国司法公正最大的障碍就是司法腐败,要遏制腐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司法公开建设,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司法腐败最有效的防腐剂。通过全方位推进司法公开,将案件审理、执行以及法院的有关信息全面准确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社会公众准确了解司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使权力受到有效制约,防止司法随意性,堵塞各种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的渠道。将司法过程、结果等公布于众,也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上减少权力、人情等法外因素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三)保障当事人诉权功能。诉权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关于诉权的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普通公民很难对诉权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不了解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不仅影响其诉讼过程的参与,也可能会导致其不能实现实体上的胜诉权。而司法公开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不足,通过司法公开,法院针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关于实体和程序事项的功能、内容和效果予以释明告知,这就为当事人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诉讼权利提供决策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公开的最大效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

    (四)促进法官业务能力提升功能。司法公开对法官司法能力、职业素养的提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为司法公开将会让法官的审判行为除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均应在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公开进行。这就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做到在庭审中能够正确引导诉讼、准确查明事实,在讨论中能够正确地分析事实、适用法律,在与当事人接触中能够展现出一名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边沁认为:“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2]换句话说,司法公开将在无形中形成了一种倒逼法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的学习机制,司法公开将激励、促使广大法官时刻注重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地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推动纠纷化解能力的提升,以经得住社会公众的审视和检验。

    (五)法治宣传和教育功能。司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司法公开的过程实际上既是对矛盾纠纷源头进行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过程。法院通过司法公开各项措施,比如说通过组织旁听庭审以及新闻报道、庭审直播等形式,将审判工作公之于众,以更加生动、活泼、直接的方式,将抽象的法律知识与具体的实践体验结合起来。此时,法院不仅是在宣传法律知识,讲述社会教训,同时也在弘扬司法理性,培养人们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使社会公众了解法律,认同法律,并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成为法治文明的参与者。

    二、司法公开引发的负面效应

    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自是不用再累述的,但是,从目前我国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现状来看,由于各项后续辅助措施和制度没有跟上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步伐,导致了司法公开给司法机关及当事人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阻碍了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深入开展。

    (一)司法公开引起舆论来势汹汹,导致法院忧心忡忡

    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措施的推行,让中国数亿网民有机会接近人民法院,这些措施都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路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网络直播法院庭审等司法公开措施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不容忽视的是,因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现场直播等司法公开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在当前新网络时代,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置于摄像头和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桩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始料不及的新闻点引起网民的关注和争议。当司法工作面对泥沙俱下的汹涌舆情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庭审现场直播等司法公开措施便“理所当然”地让法院和法官忧心忡忡起来。法院忧虑的是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会引发更多负面舆情。公开便利民众监督,这一点确定无疑,但这也往往是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现场直播等司法公开措施全面实施的阻力。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现场直播后要被千万网民“检阅”,有些裁判文书的错漏如格式、日期、错别字以及庭审用语、司法礼仪等屡被网民挑出,由于网络舆情的 “发酵”效应,这些错漏被无限放大,给法院和法官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原本雄心勃勃要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现场直播的法院,因不堪“丢脸”而悄悄地实行“选择性公开”,这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庭审现场直播以促进司法公正的本意渐行渐远。

    (二)司法公开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和法官的工作压力以及司法成本

    对法院而言,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庭审现场直播等司法公开措施的全面铺开使原本已经是案多人少的法院无形中又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司法公开在推行之后,裁判文书的措辞、庭审用语等引起网民关注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强奸案使用了“临时起意”措辞,被一网民以“临时性强奸”为题发帖,引起轩然大波。一位老法官说,每天走路、吃饭都想着裁判文书的事,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要认真推敲。因为裁判文书一上网,不仅要当事人认可,还要接受社会的评议,人人都是裁判员,个个都可以对其打分排名次,给人的感觉就好比一个一丝不挂的女人站在那里被人品头论足一样。司法公开的推行,除了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和法官的工作压力以外,还增加了法院经费的大量投入。每一项司法公开措施的施行背后,需要注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司法公开制度的推行,给原本经费紧张的法院雪上加霜,尤其对中西部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法院,这些措施的推行只能让他们拆东墙补西墙和进一步压缩办案经费的开支。

    (三)司法公开可能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从法院内部因素来看,当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虽然法科毕业,但缺乏社会阅历;而有的法官虽然阅历丰富,但专业知识匮乏;还有的法官甚至是“一无是处”。这种参差不齐的法官素质是我国法治进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也是短时间内无法跨越的鸿沟。所以,如果法院采取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等司法公开措施,那么参差不齐的法官素质必然毫无遮掩地裸露在民众面前,这必然会引起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此外,参差不齐的法官素质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得到改善,长期暴露低下的法官素质,必然会使司法权威受损。

    (四)司法公开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阻碍

    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强有力的措施规范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媒体审判”的现象。法院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媒体人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就会开始不自觉地对案件做出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评论,甚至进行夸张的渲染,而评论人的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群众在认识案件之初就形式了自己的主观偏见,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势头必然会给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带来巨大的压力。如果迎合了群众的观点,则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偏离了法律的规定;如果裁判结果与群众预期不一致,则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势必受到损害。因此,司法公开,让新闻媒体有了报道的题材和空间,而媒体无拘无束的报道,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独立司法。

    (五)司法公开给当事人和办案人员造成困扰

    新闻媒体大多具有商业化的特性,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利益的获取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吸引观众眼球。因此,一些新闻媒体为了猎取新闻热点,制造轰动效应,抢占市场先机,在案件还未作出宣判前,即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点或当事人一方的片面言辞进行抢先报道,未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案件本质,甚至还为一些当事人冠上“淫魔”、“败类”、 “变态狂”等称谓,让他们像过街老鼠一样躲在家里不敢出门见人;还有些新闻媒体对社会影响大的一些大案要案,为获得观众的持续高度关注,不惜追根溯源,对案件当事人及审判员的个人资料、家庭背景等个人隐私进行曝光。一些行为过激的网民则进行“人肉”搜索,对他们的个人情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进行公开,给案件当事人及办案人员造成严重的困扰。

    三、在实践中推进司法公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处理好司法公开扩张与限制的平衡问题

    司法公开的正义、效率、权威等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但是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司法公开还可能存在违反密级的规定和对隐私权的侵犯等问题,因而在特殊情况下片面地强调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司法公开并不是意味着越公开越好,在司法公开的推进过程中应谨慎把握好尺度,充分体现全面扩张和适度限制的动态平衡。

    1.司法公开的内容该如何扩张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司法公开的内容仅被理解为两项:一是对群众公开,除了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情公诸于众。[3]由于实践中司法公开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而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公开还存在理念较为落后,司法公开的范围还相对狭窄,司法公开普遍还存在公开单向性等问题,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只强调对群众及社会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样尚不能有效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不能有效地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因此,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扩张,要达到审判公开和审务公开的有机统一。具体来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要进行司法实质性公开,避免司法公开流于形式,仅公开一些无足轻重的司法信息。比如说,要进一步加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其中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以及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将案件的审判活动之外的司法管理活动向社会公布;二是要创新司法公开的载体和平台。当前,法院司法公开的方式主要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查阅卷宗、旁听庭审、专栏、布告等方式传播信息,此举在时间、空间及技术上均制约了司法信息及时全面公开的效果。为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应在发挥好传统媒体功能的同时,利用好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的作用,从加强法院自有网络建设和充分利用好外部网络资源两方面着手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影响力;三是要建立司法公开和群众反馈信息有机统一的机制。当前,法院的司法公开比较单一,还局限在仅仅向社会公众发布审判和审务信息。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借助司法公开这个平台,实现涉诉者和社会公众与法院间良性互动、信息公布与接受反馈两者有机统一。司法机关在公布司法信息的同时,能够倾听来自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或具体案件的不同声音。

    2.司法公开过程中不能一味强调公开而忽视审判秘密的保护,要注意适度限制

    尽管司法公开原则被现代各国的宪法或法律所确立,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是,在当前我国的法治环境下,司法公开并不是毫无限制越公开越好,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诉讼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价值需要维护,在特殊情形下,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的实现。因此,我们不能搞一刀切,片面地强调司法公开在法治进程中的价值和意义,除了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之外,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也不是全过程都要公开,应当在允许司法公开原则的基础上谨慎地把握好一个尺度。具体来说:一是法院内部的意见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实行选择性公开,宗旨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内部意见包括会议纪要、审委会纪要、请示意见和机关之间的函件等都是作为或者视为秘密文件不对外公开。这些意见当中,部分内部意见确实涉及国家秘密,在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做不公开考虑。但是也有一部分内部文件主要是针对法律适用、法院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既不具有秘密性,也不应当具有封闭性,而是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说应成为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客体。因此,建议在法院内部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定期梳理内部文件,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对其进行符合密级要求方式的处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外,其余均及时依法全面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审委会及合议庭笔录中各个法官发表的不同意见在对外公开时应当隐去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只能公开意见内容。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仍将合议庭笔录视为审判秘密,装订案卷时,只是装入附卷,一般视为审判秘密不予对外公开,但是有些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在法律文书中表述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做法。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的少数意见既体现了民主评议的原则,又利于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充分保障,还有利于增强法官判决的说理性和可执行力,应当是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矛盾纠纷尖锐复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又频遭质疑这一实际。如果把合议庭笔录全部毫无保留的公开,会让一些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因为人情世故、以及害怕自己的不同意见让当事人知道后被当事人怨恨和报复等原因不敢充分发表自己内心真实的意见。而只公开意见内容,隐去笔录中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这样的做法有利于给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创造一个相对独立、自由的空间,让他们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和心理压力的环境中,仅仅依据事实、法律和自己所掌握的专业和实践经验作出裁判;三是司法公开要注意对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的适当保护。[4]司法公开必须有一个限度,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进行适当的保护,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四是司法公开要兼顾司法成本的适当投入。追求司法公开必须投入司法成本,过度的司法成本耗费一定程度上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推进司法公开必须兼顾司法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和物质成本,尤其是不能忽视程序性事项增加带来的“隐性”成本支出,各级法院在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五是司法公开不能以牺牲私权为代价,要尊重当事人不予公开的意见。司法公开既包含了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及法制教育的功能,具有社会公共权益的属性。同时,也包含了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特别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纠纷之诉,属于私权的范畴,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选择和处分。

    (二)处理好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如何和谐共处问题。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舆论工具,它对司法活动的公开报道和传播,在扩大公民对案件的知情权以及监督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它的正面报道和监督将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人民法院公开、公正的良好形象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但新闻媒体有时在某种利益的驱动下,不惜代价片面地追逐司法问题,从而在不自觉中对司法独立造成了侵害,给法官造成思想上的压力,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要明确司法和媒体各自活动的合理界限和法律禁区,在彼此的“自律”与“他律”中,使两者之间的冲突尽量控制在合适的限度之内,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和谐共赢”。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建立健全媒体监督管理法规,规范媒体监督行为和建立完善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和谐共处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要确立媒体监督的原则。媒体的职责是宣传报道,在于通过传媒的渠道公开司法行为,使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法院工作,提高群众法律知识。其监督行为应本着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不应对报道参杂任何个人感情色彩,给大众造成一种错误的舆论引导,从而演变成“媒体审判”的后果,贬损法院形象;二是要确立媒体监督的范围。司法公开接受媒体监督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对依法不公开的事项和审判秘密等,媒体不应过度延长监督“触角”,超越司法公开和监督界线。也不应为追求商业利益,挖掘炒作当事人及办案人员个人信息,影响其私人生活;三是要确立媒体监督方式。媒体要严格保持客观中立立场,如实地进行报道,不应以以点代面、以偏代全的方式进行监督,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或随意发表任何主观评论,更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四要确立媒体不当监督的责任追究。对滥用新闻监督权、恶意炒作、损害他人名誉和司法权威的行为,应确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防止和纠正各种不当监督行为;五是要建立与媒体的良性沟通交流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互动,善待媒体监督,建立与媒体的友好关系,增进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并及时将法院所要公开的内容通过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避免媒体因一知半解进行不实宣传。积极支持媒体工作,对可公开的事项,应在允许范围内如实为媒体提供宣传资料,拓宽公开渠道,广泛接受监督,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满意。

    (三)处理好司法公开与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齐抓共管的问题

    在推行司法公开的实践中我们发现,阻碍司法公开进一步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各地各级法官自身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司法公开的意识不强。由于历史发展原因,我国的法官还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复转军人、教师等其他渠道,这部分法官通过十几年的审判工作,审判经验确实比较丰富,但是,在系统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仍然与法学科班出生的法官有一定的差距,这些情况导致了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呈现严重的参差不齐。如果此时法院采取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等司法公开全面推行,那么这些参差不齐的法官素质必然毫无遮掩地裸露在民众面前,这对于自身业务素质不够自信的法官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内心摧残,无疑,这部分法官是非常抵制司法公开的。再者,当前还存在一些法院和法官仍把司法公开认为是一种“权力”,而非公民的“权利”。由于法律责任的不完备,司法公开在这部分法院和法官那里就成了“我想公开就公开,我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鉴于此,我们在司法公开制度深入推进的同时,要不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增强法官司法公开的思想认识水平。具体来说就是要着力提高法官队伍的办案能力、水平和质量,使依法公开的各项内容都经得起监督和检验,消除法官对司法公开接受媒体监督的心理畏惧,切实增加司法公开意识,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四)处理好司法公开平台与司法公开回应机制有效对接的问题

    在推行司法公开制度的同时,我们要建立快速的司法公开回应机制,使其二者实现无缝对接。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快报、互联网等司法公开渠道,使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真实情况,避免法院在媒体进行不实报道后进行反驳和澄清的被动局面,并通过实时的追踪报道,主动掌握舆论导向,及时消除群众对案件及审理情况的各种猜疑,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

    四、结语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5]司法公开便是正义的体现。当前,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推进,各级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努力探索创新各项改革新举措,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改革。法院的大门正逐步向社会公众敞开,司法公开正在向着更广阔的天地和更深的层面发展,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司法公开也不能以牺牲私权为代价,也不是毫无限制越公开越好,法院在进行司法公开探索和尝试的同时,应当形成相关原则和制度,平衡司法民主和权利保障等各方之间的关系。由此,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司法公开之树才能绽放出美丽幽香之花。

    【注释】

    [1] 吕继东:《司法公开的价值与配套制度》,载《甘肃政法成人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31页。

    [2]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页.

    [3]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第79 页。

    [4] 韩朝炜、朱瑞:《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律适用》2012 年第4 期,第96 页。

    [5]〔英〕丹宁勋爵著,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

    (作者单位: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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