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恒要) 一村民生前与他人签订协议,将自己承包地中的杉木卖给他人。其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以签订协议时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认可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14日,村民李加才与付明和签定《杉树交易协议》,李加才将位于其厕所门口、货家坟自留地内的三棵杉树作价250元卖给付明和,约定该三棵杉树可留在地里生长15年后归付明和所有。后付明和砍走了一棵。2014年4月15日,李加才因病死亡,其子李声雄组织人砍伐剩下两棵杉树而与付明和发生纠纷。同年8月25日,死者李加才之妻及子女四人以李加才卖给付明和的树木是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置须经共有人同意,李加才与被告付明和签定的协议无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加才生前与被告付明和协商一致后签定《杉树交易协议》,李加才系原告一家的户主,签定协议时,其三个子女尚未成年,李加才依法可代理三人处理家庭财产。签定协议已有十多年,被告付明和已砍伐了其中的一棵,李加才之妻对李加才处理家庭共同财产不可能不知道,《杉树交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李加才与付明和签定的《杉树交易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付明和依法享有双方交易的三棵杉树的所有权,原告方请求依法判决诉争的两棵杉树为自己所有的诉讼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合同法》第九条、四十四条、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