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建琼) 借款三十万后不还款,不讲诚信的夫妇被债权人诉至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该夫妇连带返还借款。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王权和李丽夫妇于2008年6月8日向张芳借款10万元,2009年4月1日借款10万元,2013年9月6日借款10万元。三次借款分别都书写了借条,之后王权和李丽夫妇一直未予还款。2014年7月7日,张芳向法院诉求解决,请求判令王权和李丽偿还借款3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予偿还,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计利息的借款,但原告起诉之后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辩解已付利息至2013年12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王权和李丽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连带偿还原告张芳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从2014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兑现完毕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