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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走“致富”捷径收购他人盗采锡精矿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29 11:46:54


    本网讯(黄美干 黄启任)  一男子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收购他人井下盗采的锡精矿。在尝到甜头后,该农民又帮忙转移赃矿出井,结果东窗事发,落网受刑。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梁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蓝某某、林某某等人商量出资下井至广西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区收购他人盗窃得的锡精矿,由林某某出资,蓝某某负责下井收矿。12月份的一天,蓝某某带着工人从丰河洞附近的一个非法窿口下至该公司井下采矿区,向井下的几家非法选矿厂收购得大约3吨锡精矿后,便找到邓某某让其帮将收购得的矿运出地面。12月底的一天,邓某某带着两名工人从铜坑矿“白水塘”(地名)的一个非法窿口,将蓝某某的500公斤锡精矿搬运出地面,后林某某、蓝某某将这批矿卖给被告人梁月,获款20 000余元。

    2013年1月28日,梁月找到陈某、姚某某,让他们帮忙从井下将蓝某某、林某某原先收购得的锡精矿从长坡竖井偷运至地面,梁月答应每公斤矿给10元钱酬劳,陈某要求将这批矿卖给李某。后由黎某某开川路车将这批1600公斤锡精矿从井下长丰大道运至长坡455水平破碎点,黎某某从中获款2 000元。后通过薛某利用卷扬机将这批矿拉出长坡竖井出到地面,林某某等人在长坡竖井口将这批矿搬上微型车欲销赃时,被大厂镇矿区综合执法巡防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1600公斤锡精矿价值为人民币110 844元。

    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月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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