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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盗窃4人“遭殃” 帮忙销赃和购买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13 16:26:08


    本网讯(黄中州)  一男子盗窃16只山羊,为销赃他把山羊卖给他的两名朋友,其中一名朋友再找人帮忙运输赃物,最终这四人均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杨成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正善、韦国达、曾某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2013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成凯在德保县各乡镇盗窃村民放牧在此处的山羊共16只。期间,被告人杨成凯将其中7只山羊卖给被告人韦国达,韦国达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低价收购;将其中9只山羊卖给被告人黄正善,黄正善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低价收购。被告人曾某明知是杨成凯盗窃所得赃物仍用其农用车帮忙运送4只山羊到黄正善处销赃,事后,杨成凯分给曾某1200元赃款。经群众估价,被盗16只山羊价值为24980元人民币。案发后韦国达、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正善、韦国达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低价收购、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帮忙转移、运送,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某作案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国达、曾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成凯、黄正善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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