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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胡建芳 发布时间:2014-10-14 14:18:4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界刑罚轻缓化呼声的高涨,随着司法改革的加快,罚金刑的适用率大大提高,适用范围也相对扩大,但罚金刑执行难却成为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直接影响到罚金刑价值的实现。如果罚金得不到有效执行,法院的判决就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权威得不到尊重,司法公信力得不到维护。因而,如何体现罚金刑的刑罚功能,如何破解罚金刑执行难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先履行后判决,将罚金的执行作为对犯罪人量刑的依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的常见方式是主要依靠被告人或其亲属判前预交,导致先履行缴纳罚金后判决的情况突出。这种判前预交的做法一方面有违背刑诉法所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之嫌;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当事人造成“以钱买刑”的印象,导致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优点大部分没有得以体现,而罚金刑的缺点反而有扩大化和更加明显的趋势。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不仅使罚金刑的经济性和打击贪财图利犯罪的优点大打折扣,也极大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刑法的威慑力。 (二)罚金刑执行难度大,实际执行率率较低 我国刑法的一个特点是规定罚金刑是“必处”罚金情况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刑事司法调查及审理中已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相应的财产履行能力,但是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不得不根据法律规定附加判处其相应的罚金刑,导致出现空判的现象,以致罚金刑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三)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仅规定罚金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并未就罚金刑应如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内部对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不明确。在实践中,对于罚金刑的执行,有的由刑事审判庭自己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在执行机构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方面执行局不执行罚金刑,另一方面刑事审判庭作为审判业务庭,审理刑事案件尚且自顾不暇,又缺乏相应的执行条件和经验,单靠刑事审判庭的力量显然难以有效地执行罚金刑,从而导致罚金刑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出现一判了之、不闻不问的状况。 二、破解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针对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罚金执行提供刚性支撑 第一,改革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与适用对象。我国的罚金条文中大部分都是必并科,此种方式存在种种缺陷,因此应该尽量少用必并科制而采用选科制。选科制的罚金方式能克服僵硬呆板的适用方式,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既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处又可以附加于主刑。其次,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该是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符的。罚金作为刑罚的一种,应该是适用较轻的罪,但我国的刑法中即使是一些重罪甚至被判处死刑的都附加罚金,客观上也导致了无法缴纳罚金。从适用的对象来看,如盗窃、抢劫等犯罪往往由于经济贫困等因素导致,对其适用罚金并不能起到刑罚的功能,因而可以考虑取消普通罪名的罚金刑规定,而对一些贪利型犯罪适用罚金刑。 第二,明确具体执行机构。现行法律并未对法院内部罚金刑执行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机构相互推诿,严重影响罚金刑的有效执行。因而,需填补立法上的空白。笔者认为,明确由执行局来执行罚金更为妥当,一方面可以减轻审判庭的压力,更符合审执分离;另一方面执行局作为专业的机构,执行力量相对来说更大,也更有利于执行的到位。 (二)根据被告人本人经济状况确定罚金数额 罚金数额确定的不合理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一大根源,而我国采用的限额罚金没有具体的数目规定,容易造成司法专横。罚金数额过高,超过了犯罪人的经济能力,其无能力履行而又无相应的替代制度,就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经济状况较好的,罚金数额过少,会使犯罪分子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发挥不了罚金刑的作用。因而,在判处罚金数额时,应兼顾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既避免空判,又减轻罚金刑执行的压力,使之能自愿缴纳,真正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建立财产调查、随案移送制度 从侦查到判决生效执行,行为人及其家属往往就转移财产或毁坏财产,他们往往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罚金的执行如果侦查开始阶段,侦查机关一方面收集相关犯罪证据一方面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这不但有利于后续机关的工作,也有利于执行。具体来说就是侦查机关首先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情况,讯问好后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是基层组织核对情况,对其正当的债权债务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出据证明;其次可以到所在地的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等部门去查询,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最后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应将其所查清的财产情况列出清单,与诉讼卷宗一起移送至人民法院。 (四)创建部门联动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破解“执行难”要走多元化、社会化之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在法院、公安、国土、税务、银行等成员单位间建立互联网络,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是缓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在互联网上通报被执行人有关情况,法院可迅速、准确获取执行信息,其他成员单位也能了解到自己所需情况,如被执行人的守法诚信度、消费还贷能力、资产置业状况等,以便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减少风险,缩小损失,共同构筑社会诚信系统,使各部门实现了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以强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促使自动履行相结合,使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因被限制从业而无事可做,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福可享,因被列入失信的黑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被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因被限制生产经营而无利可图,为其躲避执行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自由及道德成本。 (五)创新罚金刑执行手段 新形势下公民的财产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财产的存在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人员流动性大以及文明执法的进步带来的罚金刑执行的新问题,可以在现有的立法条件下通过创新罚金刑的执行手段来缓解罚金刑执行的压力。其一,通过全面审查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的状况,扩大可执行财产的范围,采取相应的手段保障该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促使案件及时有效执结。例如可以通过划扣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来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对支付宝等虚拟财产的执行有助于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提高对财产的执行率。其二,针对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或经商,甚至举家搬迁,无法寻人的情形,在案件审判阶段,法官就应当全面审查犯罪人身份情况,查明其主要的社会关系及经常居住的住所。其三,执行工作应当讲究方式方法,将文明、公正执行的思想融入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执行举措,端正执行作风,以法服人,以理感人,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六)罚金刑执行与减刑、假释相挂钩 司法实践中,在犯罪人被判处自由刑附加适用罚金刑的情形下,犯罪人缴纳罚金刑的积极性明显不高,而调动其积极性的最佳手段莫过于将其罚金刑的缴纳情况作为对其适用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之一。若犯罪人积极缴纳罚金,则可考虑对其适用减刑或假释,如此一来,被并处罚金的犯罪人的罚金缴纳积极性必然高涨,罚金刑的执行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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