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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瓶颈制约
作者:吴静   发布时间:2014-10-13 14:58:1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我国开始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存在诸多瓶颈。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这些瓶颈越来越突出,即“立法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司法腐败”。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

    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已经经过了准备、起步,正处于从起步走向形成之间,必将有形成走向完善。

    (一)法治建设准备阶段(1978--1993)

    1978年宪法的公布,代表法治萌动的,根本性法律的产生作为标志。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82年宪法及其1988年宪法修正案,是这一准备阶段法制发展状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成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国经济体制的地位和作用。从政治的角度看,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从1978年3月开始准备,到1993年开始起步,中国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历时15年整。

    (二)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1993年—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应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为宜。没有这一修正案,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这一修正案将宪法原有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它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治建设。

在法治建设起步后的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法治建设的形成及其完善阶段(2010年--)

    2010年这一时间,是以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可能的正常速度,市场经济发展预期进程,以及我们党和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确定的。实际上只能说是一个计划中的时间表,其实际状况如何,还有待历史发展予以说明。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以后,还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这个过程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并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不断重复“从相对的不完善到新的在完善”的过程,直至发展到社会主义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面建立。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来临,社会主义法治也就辉煌而终。尽管自1978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1、立法滞后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还存在着诸多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问题:一是立法滞后现象严重。自新中国解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基本上遵循先有实践、再有政策、最后制定法律的基本思路和框架格局进行的。这种立法的步骤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经济建设与社会变革全面深入、国民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严重滞后的法治建设已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调控功能。这样,既导致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又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二是现行的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法律及法规之间还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不一致和不配套的地方。由于立法工作满足于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化,不可避免地过分迁就或照顾部门和地方的权利与既得利益。在起草法律或制定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争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等,争相强化本部门和地方的职权,结果导致法律及法规在相同的规范里相互抵触或相互矛盾。三是立法技术低下。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大,立法经验不足,这就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采取折衷调和的办法,把那些一时拿不准的或者容易引起争论的内容去掉,以政策名词代替法律术语,结果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像一个原则性的政策宣言,法律术语不准确。同时,许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过多,法律责任不具体,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法规甚至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障碍

    目前,我国仍然有一些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自恃特殊,坐在高高的宝座上,自以为天之骄子,富有四海,臣服万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对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横加干涉或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的判决,公然对抗法律,回避法律,致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 还有一些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仍然十分严重,少数地方或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指令、支持、纵容个别单位和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一些司法、执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非法利益,在立案、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上均有严重违法办案的现象,极大地干扰了法律的贯彻和执行。一些当事人为牟取自身利益,千方百计地干扰甚至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最后是我们的一些执法机关执法不力,甚至不依法办事或违法办案的现象还相当严重。有的无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任意决定拘留或搜查,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有的对待群众冷漠生硬,作风粗暴,办事拖拉,存在着浓厚的衙门作风。

    3.司法腐败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顽疾

    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现象。它主要表现为金钱、人情和权力对司法活动的腐蚀、牵扯和破坏,一些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以罚代刑、贪赃枉法、循私舞弊,已经成为导致司法腐败的症结。其原因主要为:一是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着制度上的严重缺陷;二是司法不能独立;三是缺乏相应的制度监督与保障。目前,就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来讲,他们的财权、人权、物权都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手中。毫无疑问,来自主管行政机关的说情风、关系网等,法院便不敢抵制。否则,法院就将失去财政上的支持,难以为继。对于法官个人来讲,他们当中正气凛然,以身护法,坚决抵制不正当干涉的确实不乏其人。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他们的努力和抗争往往是微弱的,其本人甚至不得不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于是,不少法官也开始随波逐流,瞻前顾后,甚至违心地枉法裁判,更有甚者同司法腐败分子同流合污,葬送正义。上述种种弊端将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对策

    1.转变立法思想, 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是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初始性环节,良好的法律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十七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到202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 走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为此,我们应严格按照并遵循国家立法的规则,加快推进立法程序科学化和法制化的步伐,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水平,为提高立法质量打下良好的坚实基础。其次,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立法力求严谨细致,正视矛盾,充分论证,提出正确、合理、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第三,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规划、有预见性地开展立法工作。最后,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思路,要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特别是要采取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实践经验与广泛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立法方法,不失时机地制定新的法律,要对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的、并且有重大漏洞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并设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严格依法行政和执法程序, 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今时代, 我国各级政府要坚定不移地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既要切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地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又要保证依法行政,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既要增强执法工作的民主性与公开性,又要保证公众能够依法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既要抓紧行政程序的立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又要以法律程序来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既要不断加强政府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又要健全国家内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和外部社会监督机制,使行政执法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全方位的监督之下;既要不断地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更要严格追究行政人员执法违法的法律责任。

    3.追求司法公正, 实现司法独立, 加大司法制度改革力度

    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实现司法独立。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独立。在现代国家,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保护公民权利,裁决违法犯罪与否和惩治罪犯的最终防线,必须保证其独立行使权力。可见司法是伸张社会正义, 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屏障, 司法独立对于实现社会正义,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司法独立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重要尺度。在政治家的腐败成为普遍现象时,廉洁正直而有效率的审判制度就成为收拾残局的最后手段,而如果连法院也被污染而失去威信,那么民众的不满只好通过非制度的渠道去宣泄。另外在确定法制化路线以后,如果没有司法的独立性和合理性,那么再美好的法律原则和规定都只是一纸空文,不能落到实处。如何实现司法独立?从制度上说司法体制要变现在的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 包括法官的培养在内的法院人事、预算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上的权限应该归属于法院,推行法官独任制和终身制。在不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尽快造就出一支政治素质最高、执法能力最强、专业知识最扎实、纪律最严明、最受百姓信赖而待遇最优厚的法官队伍。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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