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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法律尊严 保人民福祉
——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有感 作者:李晓梅 发布时间:2014-10-27 10:26:4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个论断赋予法律以尊严,指明维系人民福祉的途径,凸显了我国司法人民性的特征,诠释了法律、群众、人民福祉相互间的密切联系。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要求人们尊重、敬畏和爱护自己的法律。列宁在驳斥那些攻击苏维埃政权“用不着写这样多的法令”的谬论时曾尖锐指出:“假使我们以为写上几百个法令就可以改变生活,那我们就是十足的傻瓜;但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论断,乃是因为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赋予宪法和法律以崇高权威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选择。一旦忘却和背离宪法和法律,则必然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不可避免地走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反面。因此,对宪法和法律心存敬畏、在法律的框架下作为应是每一个现代公民的应有之义。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这强调的是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法律是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护佑人民福祉的黄钟大吕、国之重器。更重要的是,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具有最强有力的执行力。要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就必须借助司法、依靠法律。 “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判断法律是否权威,不能单凭逻辑论证,也不能依据教条辞章,而是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人民的切身感受。可以说,法律的权威是建立在人民认同的基础上,需要人民群众的精心呵护和鼎力支持。“一锤千钧,法在人心”,共同的目标意味着共同的责任。要赢得人民认可,就必须把党的宗旨、法律的尊严、人民的利益、社会和谐时刻铭记在心,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走出以人为本、专群结合、博采众长和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升到新的高度,为我们勾勒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清晰路径。树立法律权威和维护人民福祉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司法工作者和全社会共同付出艰辛的努力。让我们凝心聚力、扎根大地、依靠群众、开拓创新,去创造属于我们这一代司法工作者的光荣吧。 作者单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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