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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慧女儿案”看罚当其罪的法治理性
作者:赖柏富   发布时间:2014-09-11 14:19:09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两主犯获无期徒刑。

    庭后,案件被害人的母亲唐慧发表了一份声明:“虽然,今天法院最终的这个判决结果,我不满意(请原谅我,我是我儿女的母亲,我对加害于我女儿的人有强烈的痛恨);虽然无论什么判决结果都无法弥补我女儿所遭受的创伤、无法缓解她今后需要面对的艰难……”

    站在唐慧的角度,即使判处被告人极刑,亦不足以弥补女儿所遭受的伤害。即使血债血偿的“复仇主义”,亦根本无法帮助我们寻求内心的平衡。日本著名刑法学者藤木英雄曾经指出:“刑罚就像既能治病,又有相当剧烈副作用的药物一样,使用方法错误,岂止不能治病,反而能使病人丧命。把法律看成工具,从而可能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敬仰和信赖。”我们需要的是防患未然的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与罚当其罪的司法公正。

    我们呼唤法治,但如果一心只让法律顺从自己的意志,一有不顺,则就质疑,这样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从永州中院一审到湖南高院两次发回重审,再从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到湖南高院依法改判,虽然判决结果各有差异,但一、二审法院根据各自查明的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依法独立审判并作出判决和裁定,最高法院依法行使死刑复核权,这些都体现了司法的严谨和法治的进步。

    唐慧女儿案两主犯死刑变无刑,可能让不少人难以接受,但对于整个社会管理和法治文明而言,这种司法的坚持恰恰是理性的表现。历史实践已经证明,重刑主义并非治国良策,重刑化既不符合设定和配置刑罚量的客观依据,也不符合预防犯罪的客观需要,更不可能最佳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相反却可能产生许多事与愿违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慎复核不受“舆论审判”影响,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裁定不核准死刑,将案件发回重审。这其中彰显了耀眼的法治理性光辉。不管民众是否还秉持着复仇主义的正义观,但我们不能迁就,甚至迎合,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成为社会行为的规范准则。

    (作者单位: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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