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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跌深坑受伤 施工方未设标志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09 10:01:03


    本网讯(李秋平 朱裕林)  2014年10月8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何庆圣的损失77359.32元。

    2012年11月,被告何山清、何克强、何泽湖、何世富签订协议,合伙在筠门岭镇州场村原高速路口料场空地建房。2013年6月25 日,被告何世富在未获政府审批下,雇请挖掘机、铲车开挖屋基,平整该块土地,在施工时其他三被告也相继在场指挥、协助。2013年6月30日下午,原告从西边山坡下的乡村路骑摩托车去北面居民点的亲戚家,当日晚上8时许,原告骑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经过该地返回家时,因晚上视线较差,不慎行驶至开挖屋基形成的坎上,连人带车跌至坎底。原告当时昏迷,被附近村民知道后报警至筠门岭派出所,并送医院救治。此后,因该建设依法不能获得筠门岭镇人民政府批准,被禁止施工,框架柱及基础被拆除,并责令被告采取安全设施,修整原乡村路。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共同在原本是一块空地上开挖屋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骑摩托车路过时跌至坎底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本案四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原告未谨慎驾驶按原路返回,以及在骑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后果也有相对较轻的责任,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四被告承担赔偿90%的损失,原告自负10%的损失。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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