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租赁户擅自转租门面房收取转让费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4-10-09 09:15:10


    本网讯(贾玉仙 吴建波)  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门面房转租协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现金30000元。

    去年7月份,西峡县创新公司将其位于县城民族路门面房欲对外出租。7月10日,江晓楠想经营副食门市便与该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内容为:……租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乙方不得在承租期间将房屋转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今年5月23日公司打算收回房屋,口头通知了江晓楠。江见此情形,立即作广告转让此房屋。5月25日,麻洪彬路经该门店见到转让广告,即电话联系江晓楠,二人于当天下午签订转租协议一份,江晓楠收取转让费32000元。后麻洪彬将江晓楠门市原装修拆除,开始重新装修准备开精品店。6月10日,麻洪彬在装修期间得知创新公司要收回房子,便多次找江晓楠要求返还转让费,江晓楠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6月16日,麻洪彬一纸诉状将江晓楠推上被告席,请求撤销二人签订的转租协议,请求江晓楠退还租金32000元并赔偿装修费、误工费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创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户不得在承租期间将房屋转让,否则出租户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但被告在承租期间与原告签订了转租协议,并收取原告30000元装修费,2000元房租费。被告明知所租房到期要收回的情况下却与原告签订了转租协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协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2000元,其中2000元系房租,应不予退还。故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房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