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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拥有轿车和门面房却拒付民工工资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26 08:56:29
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拥有多辆轿车、门面房,却恶意拖欠20多名农民工工资长达两年之久。2014年8月25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西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西豹系个体商户。2011年,张西豹与马辉、刘彤合伙租赁胡雅位于县城红苏路的一处楼房,打算经营洗浴中心。2011年5月23日和7月15日,张西豹与董志签订了装修工程协议和补偿协议,由董志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洗浴中心装修工程。之后,董志等共带领20余名工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张西豹支付了部分工资。2011年底,工程竣工,张西豹共拖欠董志等20余名工人工资20.2万元。2012年7月,马辉、刘彤均退出合伙,三人约定,洗浴中心由张西豹经营,张西豹负担2012年7月之前洗浴中心的所有外债。 2012年7月以后,欠薪工人向张西豹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固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张西豹承认欠债,但拒绝支付。2013年4月22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西豹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支付董志等人装修工资20.2万元。在指定的期限内,张西豹仍未支付。2013年5月21日,固始县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固始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6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底,被告人张西豹支付了董志等人工资款20.2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西豹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已经将拖欠的工资支付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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