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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找工作未能如愿 请托费获部分返还
发布时间:2014-05-19 10:07:25
本网讯(易晖 刘军) 为了给儿子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聂小云找到熟人贺定峰帮忙,并陆续“支付”了贺定峰15万元请托费。而贺定峰却将此事转托付给了廖洪冬,请廖帮忙运作此事。可聂小云之托未能如愿,要求贺定峰全数退还请托费用,但贺定峰只退还了5万元。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要求贺定峰5日内归还聂小云10万元。贺定峰不服上诉,二审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廖洪冬返还聂小云8万元。 请托找工作不如意,要求退还15万元“请托费” 聂小云与贺定峰是经聂小云的亲戚张志达介绍相识。2010年,因聂小云之子从部队退伍后未安排工作,聂小云便找到贺定峰寻求帮忙。同年下半年,贺定峰以找工作需费用开支为名,先后从聂小云处拿走现金15万元。贺定峰随后托付廖洪冬为聂小云之子运作找工作事宜。可后来,因聂小云之托未能如愿,他便要求贺定峰退还所收款项,贺定峰先后退还给聂小云5万元,但尚有10万元未予退还。 2011年底,聂小云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诈骗案条件,建议聂小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被告贺定峰主张权利。后聂小云将贺定峰、廖洪冬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0元和利息1万元。 一审:被告5日内须返还原告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聂小云就其子退伍后就业之事与贺定峰达成协议,即委托贺定峰予以帮忙运作,并预先支付相关费用,聂小云与贺定峰之间已成某委托合同。但由于该委托事项理应通过正常的“招聘”、“招考”方式进行,而本案聂小云与贺定峰却约定由聂小云提供超出正常谋职范围所需的大额费用(15万元),再由贺定峰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运作,破坏了社会风气与就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上述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而贺定峰因无效合同从聂小云处取得的款项应某数返还给原告聂小云,故对聂小云要求贺定峰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聂小云要求贺定峰支付利息1万元,虽然利息损失客观存在,但由于聂小云对本案中无效合同的缔结存在明显过错,故该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蒸湘法院依法判决:贺定峰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聂小云10万元;驳回聂小云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协商达成协议,被告支付8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贺定峰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廖洪冬支付聂小云8万元,签订协议当日支付2万元,今年年底支付2万元,余下4万元明年年底付清。若廖洪冬未按本协议履行,由贺定峰和廖洪冬共同负责偿还,聂小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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