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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依当地规拒还彩礼 男方起诉获返部分
发布时间:2014-05-30 10:04:54


    本网讯(李舟剑 余杰)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彩礼纠纷案件。案件中,古老的村规与国家法律在法庭来了一次“亲密接触”。

    2013年2月,桃源县黄石镇某村19岁女子刘晓与外镇青年马剑相恋已久,准备结婚,却因年龄未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在马剑父母的安排下,刘晓及家人收下马剑彩礼3万元,便欣然邀请亲朋好友,设下宴席举办了结婚典礼,然后就与马剑同居在一起。

    岂料仅仅三个月后,这对还没领证的“夫妇”因性格差异,产生了较多的生活摩擦,年轻的刘晓撂下一句:不能忍受再看马剑一眼,就卷起衣物回到娘家居住。马剑十分气愤,却又无可奈何,“预备”婚姻只能告吹。为了不人财两空,马剑便提出要刘晓及家人退还之前的聘礼。

    当马剑及家人向刘晓一家索要彩礼时,刘晓父亲却搬出当地一名“主事”的老者宣读本村“村规”:男方先提出退婚,彩礼不退,女方先提出退婚,彩礼全退,同时女方无过错被男方气回娘家,按男方主动提出退婚论处。按照老者的说法,马剑一家要求退还彩礼的要求因马剑有错在先,属于“无理取闹”,根本不给马剑一家索还彩礼的机会。无奈之下马剑一纸诉状将刘晓诉至法院,要求退回彩礼3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因为本案涉及到当地的“村规民约”,在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为使这起纠纷尽快解决,营造好的法律效果和群体影响,该案承办法官胡法官多次来到黄石镇约谈刘晓父母,及其所居住村的村干部,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讲解,指出“村规民约”具有历史特殊性和地方逻辑的特点,以往是合情合理,但是新时期新时代要讲究法治法理,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马剑有权利向刘晓索还彩礼。

    最终,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起到了良好效果。2014年4月19日,刘晓及家人在法庭上当庭返还了马剑25000元彩礼,余款马剑自愿放弃,这起婚约彩礼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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