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雷越 覃光浩) “养女”落户十一年但却从未与“养父母”一起生活过,“养父母”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2014年9月22日,广西武宣法院判决李小武夫妇与养女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1991年5月,李小文的母亲在武宣县汽车总站抱回小芳抚养,李小文母亲去世后,小芳随李小文夫妇生活并由李小文抚养。2003年5月15日,李小文为避免超生被单位开除,就将小芳的户口迁到堂兄李小武处与李小武共一本户口薄,与户主的关系是养女关系。但是小芳落户李小武家后,李小武夫妇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小芳从1991年5月起仍一直在李小文家居住生活,由李小文夫妇抚养,从未与李小武夫妇一起居住生活过,彼此也没有多少来往。2014年8月10日李小武夫妇起诉到武宣县法院,请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李小武夫妇在收养小芳时,已于1981年8月12日生育有一女,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李小武夫妇收养小芳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小芳起初和李小文母亲生活,随后一直与李小文夫妇生活,从未与李小武夫妇生活,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据此,武宣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