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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抵押房产 妻无异议后又诉无效被驳
发布时间:2014-07-15 09:13:25


    本网讯(孔晶晶)  丈夫为在银行贷款,带领他人冒用妻子的名义在房屋抵押合同上签名,妻子得知后未向银行提出异议。事后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和借款银行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7月1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夏丽的诉讼请求。

    原告夏丽与被告刘磊婚后在罗山县城关镇建一幢5层的商住房,后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刘磊名下。2008年10月13日,刘磊与被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磊以上述房产作抵押,向罗山农商行借款40万元。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刘磊带领一女性持夏丽身份证复印件以夏丽的名义在借款借据、抵押借款合同及抵押清单上签名。同日,刘磊与罗山农商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罗山农商行将借款交付给刘磊。

    2009年年底,夏丽得知刘磊在罗山农商行处抵押贷款一事,未向罗山农商行提出异议。刘磊与罗山农商行订立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刘磊仅支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罗山农商行遂将其诉至罗山法院。罗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两被告订立的借款及抵押合同有效,刘磊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罗山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夏丽认为罗山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不当,遂诉至罗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磊为在罗山农商行处贷款而带领他人冒用夏丽的名义在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名不能证明两被告有恶意串通侵害夏丽财产权益的合意。而夏丽在2009年年底得知刘磊以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后没有向罗山农商行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抵押,该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故夏丽的诉求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夏丽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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