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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农民工出事故致伤残起诉获赔近12万
发布时间:2014-07-29 08:59:05
本网讯(吴红梅)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遭遇交通事故,应该按照农业户口进行赔偿还是城镇居民户口赔偿,保险公司、被告和原告各执一词。7月28日,新疆阿瓦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阿瓦提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443元。 2013年5月29日,王莲骑电动车回家,在阿瓦提县三河小区前与违反交通法规的马莎莎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莎莎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莲不承担任何责任。受伤的王莲被送入阿瓦提县医院和阿克苏地区医院住院37天,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 2014年5月20日,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对王莲的受伤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马莎莎主动给付王莲医疗费31500元。此后,王莲多次找到马莎莎和保险公司协商,但都无法与马莎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王莲为此将保险公司和马莎莎诉至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自己进行经济赔偿。 庭审中,马莎莎辩称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且提供了两份保险的保险单。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王莲的合理损失。 在庭审中,双方为王莲的伤残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王莲提供的户口证明王莲的户口确为农业户口,王莲不应当在诉讼请求中伤残赔偿金一项上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而原告王莲认为自己从四川迁入新疆阿瓦提县十几年以来一直在城镇居住,并且拥有城镇房屋的房屋产权,应当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王莲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是一直在城镇居住,主要的收入来源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王莲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阿瓦提县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王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院当庭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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