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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将社区用地租赁他人 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4-08-26 16:50:04


    本网讯(陈丽玲 甘德昌)  刘继荣私自将平南县大安镇进南社区第十队的公房及其空地出租给李浩生,并于2008年10月25日签订了《租赁房屋协议书》。近日,广西平南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刘继荣与李浩生于2008年10月25日签订的《租赁房屋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2008年10月25日,被告刘继荣在未经原告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获得生产队集体授权的情况下,与被告李浩生签订了《租赁房屋协议书》,约定将原告平南县大安镇进南社区第十队坐落在平南县大安镇24米街中段与医药仓相邻的公房及其空地出租给被告李浩生,事后也未向原告生产队集体公告,未经原告生产队集体追认。

    法院认为,被告刘继荣与被告李浩生于2008年10月25日签订的《租赁房屋协议书》,是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平南县大安镇进南社区第十队即本案原告会议讨论决定授权被告刘继荣执行与被告李浩生办理房屋出租事项的行为,事后也未经原告追认,未向原告生产队集体公告,违反了关于处分村民集体财产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无效,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平南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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