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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9-22 15:09:09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增多,各类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日趋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的办案效率。笔者撰写本文旨在通过自己所在法院的实际情况,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提出自己粗浅认识 一、 造成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原因 (一)案件分流机制不够健全,程序设置不够合理,不论案件简单复杂,都是采用同样的诉讼程序,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在繁琐的程序之中,影响法官办案效率。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审判工作量不断增加。传统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事实认定难、适用法律难。人口流动频繁,民事案件送达难日益突出,公告送达的案件数量增多。群体性纠纷多发。当事人矛盾对立加剧,利益诉求表达方式趋于激烈,案件协调、调解难度和工作量越来越大。涉及敏感、热点问题的重大案件增多,社会关注程度高,处理难度大。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形势不容乐观。重复访、无理访案件占到相当比例。执行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二)国务院颁布实施新的《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对法院诉讼收费作了大幅调整,基层法院诉讼收费平均下降70%。一些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纠纷,因诉讼费下降,诉讼越来越便利,诉讼门槛降低,人民群众更多地选择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几年来,法院各项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推行了巡回立案、远程立案、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和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等便民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保障了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及时获得救济。诉讼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诉讼案件的增长。同时,案件诉讼费大幅降低更进一步引发了诉讼高潮。进一步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得一些标的不大的纠纷更容易选择司法途径救济。 (三)修改实施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作大幅调高,同时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大批法律相继出台或修订,这些法律的规定加大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使法院的案件有增无减。 (四)法院人员缺编。基层法院对人才吸引力小,造成人才短缺、人才断层、人才流失;法官结构不合理,法官年龄老化断层严重,致使一些庭室人员过少,一人庭(室)、二人庭(室)占一定比例,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法院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政法机关干部编制的配备是按照户籍人口数配置,流动人口没有计算在内。因此,几年来虽然苏州地区流动人口猛增,但是法院机关干部在编人员,特别是一线审判人员增长缓慢。而且由于先后增设了审判管理办公室等综合管理部门,一线审判人员实际并没有增加,而是减少了。 (五)在人案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为完成审判任务,法院干警普遍加班加点、废寝忘食地工作,结案数、人均结案数、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逐年递增,屡创新高。由于力量不足,虽然结案数量不断增长,但同时却出现了部分效率指标下降的现象。如法定审限内结案率降低、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增加、四项未结案率居高不下。 (六)经济持续发展的影响。影响案件增长的因素是多样的。它们相互交织,共同作用。根据法院诉讼案由分析,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主要的,也是根本性的。此外,社会结构的转型、外来人口的猛增、法律调整的影响、社会纠纷解决状态等因素对诉讼案件的增长也具有很大影响。中国诉讼数量的增长与GDP有高度的相关性。从孟村回族自治县的情况分析,近几年经济的迅速发展,从根本上导致了民事和执行案件的持续增长,而今年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使这种增长表现尤为剧烈。几年来,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代化特征要素不断增强,表现出发展速度快,总量规模大,开放程度高的特征。经济运行中企业主体面广量大,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民事交往频繁,使得民事案件、执行案件持续、稳定增长。其中,由于孟村回族自治县老城区企业外迁,开发区成为投资的密集区和管道装备等产业聚集区,因而辖区内工业企业数量较多,交易数量多,合同和侵权等纠纷增幅较大,尤其是买卖合同纠纷持续增长。民事案件的增长一半以上来源于合同纠纷的增长。其次,侵权案件大幅上升。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增幅明显,权属、侵权类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大,平均占民事案件总数20%左右。权属、侵权纠纷的剧增成为民事案件增长的重要因素。今年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凸显,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事和执行案件急剧增长。1-8月,孟村回族自治县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200余件,同比增长39.1%。其中商事纠纷增长47.1%,高于普通民事案件14个百分点。执行案件同比上升35.7%。突出地表现为借款合同案件快速增长:外部经济环境对借款案件的变化具有重要作用。1995年,同样在宏观调控经济政策下,就出现过借款纠纷大幅增长的情况。今年以来金融借款案件以及民间借贷案件迅速增加。借款案件上升幅度仅次于离婚案件。 (七)今年以来,刑事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网吧等新类型经济犯罪案件增长较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销售侵权复制品、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等案件也时有发生。民事案件中出现了体育赞助合同纠纷、损害商业信誉、公司盈余分配权、股东滥用股权赔偿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等案件以及因医疗、食品、环境污染、虚假广告等引发的新型侵权纠纷。其中,盗窃、抢劫、交通肇事和聚众斗殴等犯罪增幅明显。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员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外来人员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八)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共机构之间的群体性矛盾进一步凸显,群体性纠纷不断上升。主要在劳动争议纠纷、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交房纠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纠纷和货款纠纷等案件中出现。 (九)外来流动人口增长的影响。随着孟村回族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外来人口剧增。人口总数的增加,使得诉讼主体增加,从而使产生矛盾、发生纠纷的几率增加,诉讼案件随着人口增长而自然增长;城市化率提高,原来宁静的、熟识的乡村和社区共同体逐步被陌生的、流动的城市人群所取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集体意识淡薄,个人权利意识增强;外来人口增多,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经济、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沟通困难,而外地人发生纠纷,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外来人口的增长对诉讼案件的增长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事案件一方或者一方以上当事人为外地人的民事案件也在逐年递增。案件的主要类型为劳动争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房屋租赁等等。从统计分析看,外来人口犯罪和涉及外地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数量和增幅相对较大。 (十)法律调整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的作用进一步强化。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则被制定,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内,公民的诉权和可司法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诉讼数量的增加。2006年国家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前置性行政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同样,2007年新法律法规出台较多也成为今年案件猛增的重要原因之一。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创设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则,使民事诉讼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要求更加严格。劳动关系的重新调整成为劳动争议纠纷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十一)社会化纠纷解决能力不足。在纠纷的解决需求量一定的情况下,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社会化解决纠纷机制越不健全,发挥的作用越小,法院的诉讼量就会越大。从我国近几年来的情况看,一方面,现代化的发展降低了社会和单位的解决纠纷能力。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理模式、单位、社区人际关系的深刻变化,基层自治运行困难,解决纠纷能力弱化。而且新型纠纷的大量出现也使得原来的社会解决纠纷机构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制度和政策对司法的倚重空前强烈,对社会解决纠纷机制不够重视,导致人民调解等社会化解决纠纷机制发展不足,没有跟上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使得大量纠纷直接涌入法院。调查显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持续增长的同时,人民调解、信访、经济仲裁等解决纠纷的数量却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自2002年9月司法部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来,人民调解并没有扭转下滑走势。劳动仲裁虽然逐年上升,但是一则劳动仲裁总数较少,二则劳动仲裁后还可形成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对分流诉讼的效果不大。再加上舆论对诉讼的引导。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推进,人们对司法的倚重程度不断增强,社会舆论、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也大肆宣扬通过诉讼“维权”的典型事例,大大激发了群众的维权意识,促使更多人在发生纠纷后选择到法院诉讼。另还有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和实习律师也在从事法律服务。律师的增长水平远远大于法官的增幅。律师因追求经济利益找米下锅,或争取竞争优势而开发案源、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上诉、申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案件数量的增加。 (十二)影响了审判质效的提高,牵扯了法官过多精力,没有闲暇时间用来学习“充电”,知识与观念难以更新,导致案件的质量无法保证。影响了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因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当事人不服导致上诉或上访,影响到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审判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发挥。也使法官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长时间超负荷工作,使法官的身心负担过重,且基于个人主审承办的案件数量过多,办案人员也承担着沉重的心理压力,长期处于焦虑、烦躁、不安状态,职业倦怠现象比较突出。 二、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新特征在司法领域将首先表现为案件稳定、持续的增长。现在处于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开放型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民事、经济交往将进一步加大,案件上升的趋势不会改变。参照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历程,随着经济持续发展,现代化特征要素继续增强,民事诉讼率也将继续随之上升。一些主要的西方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先后出现了“诉讼爆炸”。当前正处在由全面小康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现代化刚刚起步,工业、商业、贸易等都将进一步发展,交易活动将进一步增加,买卖、借款、侵权、劳动争议等纠纷等都将不可避免呈现上升趋势。而且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社会诚信程度不高,各种防范和分散交易风险的机制还没有健全,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将不可避免。这必然加剧案件的增长。即使这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但是由于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诉讼变化仍将表现为稳步、缓慢、持续的增长。各种利益格局和社会关系仍然处于重新调整过程中,矛盾纠纷仍处于凸显期。由于社会关系继续深刻调整,新旧文化仍然充满对立和冲突,社会管理手段还不完善,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共机构之间的群体性矛盾对社会建设与政府管理将构成重大影响。社会纷争在一定时期内将继续保持增长。特别是最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阐述了,我国将进入积极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在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进程中,新的矛盾和纠纷将大量发生,涉及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各类民事纠纷也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增长。而人口增长、人口流动的趋势没有改变,陌生的环境和人际关系促使人们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发生纠纷和矛盾的可能进一步增大。根据现代化标准,城市人口要达到总人口80%以上,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张力才逐渐消退。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水平的继续提升,外来人口将进一步增加,刑事犯罪中外来人口犯罪、无业人员犯罪、青少年犯罪问题将更加突出,民事案件中涉及外来人员的劳动争议纠纷、房屋租赁纠纷、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将继续上升。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法律的倚重将进一步增强,更多地纠纷将涌入法院。而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检索的情况显示,我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说明我国“法化”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其后果是更多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诉讼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强。从目前情况看,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新法的影响将继续。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比原来规定增加了61种新案由,新类型案件可能继续大量出现。《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调整将继续产生深远影响,历史遗留问题与当前新的矛盾问题相互交织,劳动争议类案件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将继续提高。由此,将进一步加快侵权纠纷案件的增长步伐。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应对和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 (一)适时补充审判力量。尽快增加法院人员编制,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受理案件数量、法院人员编制等数据,重新核定法院的人员编制。同时,财政要对法院的办案经费予以保障,要提高法官的现有待遇,做到既能引进人才,又能够留住人才。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建立符合基层法院工作特点的科学高效的诉讼机制,优化管理模式,注重繁简分流,结合实际设立速裁庭,快捷审理简易案件;强化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同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改变工作思路,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合理确定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与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配备比例。实施人尽其能、人尽其用,将有一定工作年限、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法官充实到审判业务岗位,从而减轻案多人少的审判工作压力。完善绩效考评奖惩激励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提高干警职级待遇,提升法官队伍基本待遇,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接受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尤其是立案调解,能够实现庭外调解的尽量不立案,把案件解决在程序之外,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减少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关注法官心理健康,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要保证法官的年度休假,开展一些文体娱乐活动,舒缓法官心理压力,保障法官身心健康,只有以健康的心态、饱满的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才能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必须要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自身不懈努力进一步推动司法不断完善,缓解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减轻法官的身心负担,更好的发挥审判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积极预防和减少社会纠纷。预防和减少各种纠纷,不仅是实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源头上解决人案矛盾的治本之策。针对目前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当前,外来人口违法犯罪占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应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外来人口管理力度,进一步减少外来人员违法犯罪发生。建立健全外来人口管理机制。加强外来人员信息化管理,实行动态跟踪,特别是对于历史上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的人员要重点监控;同时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将外来人员的前科劣迹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和用工企业,供其在人员招聘、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参考。保障外来人员的基本生活待遇和正当权利。应当积极采取就业培训、失业救济等措施,逐步建立和强化外来人员的城市归属感,引导其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避免一些未成年人因无学可上步入违法犯罪泥潭。通过有关部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处罚力度,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一旦遇到工伤事故能够得到及时赔偿,避免外来人员因讨薪不成、生活无着落铤而走险。在外来人口集中区建立食堂、浴室、学习室等配套设施,丰富其精神生活;同时定期向外来人员宣讲政策和法律,增强其法制意识;此外要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外来人员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对建筑工地、闲置民房等藏污纳垢场所集中清理,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经济纠纷防控、应急机制。针对目前部分企业突然倒闭、经营者出逃引发的诉讼、执行案件急剧增加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建立经济纠纷防控、应急机制,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和减少损失。完善注册登记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投资者资信审查的力度,切实加强对注册资金尤其是外资实际到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登记机关还应加强对股权转让的审查力度,尽可能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逃避债务情况的发生。建立企业信息提示预警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动态关注,银行方面尤其应加强对企业大额资金贷款使用的监管,对于企业非正常资金往来,资金不断外流,连续拖欠贷款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馈,共同防范风险。由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应急事件处理机构,快速、有效应对企业老板突然出逃等可能引发企业危机和社会动荡的各种突发事件,减少和降低因企业债务纠纷产生的不良影响。一些企业管理规章滞后,用工制度不规范,职工权益保障不健全,导致了劳动争议大量滋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应积极推进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建设,完善工资监控预警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推广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日常巡查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完善用工制度,预防劳资纠纷产生。建立职工保障实时监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对辖区内企业拖欠社保资金的情况进行清理,对企业缴纳社保费用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加大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将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向当地政府反馈,制定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重构企业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维权职能。通过工会形成集体协商、谈判能力,参与企业内部制度的制定,监督企业工资的支付和劳动保护条件的落实,发挥工会在预防劳资矛盾上的积极作用。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大量案件表明,有约不践、欠款不还、生效裁判不履行等失信现象目前仍比较突出。因此,做好经济纠纷预防工作,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建立完善个人、企业信用制度。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逐步建立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查询、评估制度以及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制度在内的个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及诚信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诚信信息,对失信者进行“黑名单”和“不良记录”曝光,强化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形成有效的失信约束力量。建立诚信激励与失信惩罚双向运行机制。对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可在金融、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在信贷、经营等方面严格限制。有关部门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经济领域中的突出失信问题进行梳理,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揭示失信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失信行为的舆论氛围。切实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下,民间资本流通更加趋向频繁化和多样化,因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涉及标的金额越来越大,刑事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时有发生。应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和中介行为,打击非法集资。应制定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努力促进中介公司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加大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力度。为形成合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可以由政府牵头,加强司法、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形成大规模非法集资活动,依法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因大量非法集资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 (五)着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应对“诉讼爆炸”的有效途径,也是及时协调处理各种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策。切实完善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在条件成熟地区探索建立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或者指导下的专门性人民调解组织。针对涉及外地人纠纷增多情况,可以借鉴北京的做法,政府扶持成立专门为外来务工人员调解纠纷的机构。针对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频发的情况,可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考虑成立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纠纷、企业间恶性竞争等专项民间争议的化解力度,提高调解质量。进一步拓展行政调解的工作空间。严格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设立专门调解机构,并可考虑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消费者投诉站等调解组织,将矛盾纠纷调解绩效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和公务员考核,促进行政调解功能有效发挥。目前,特别要强化公安行政调解优势,充分发挥派出所、治安大队对于民间纠纷、交警队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作用,帮助广大群众依法正确选择解决治安纠纷、民间纠纷的渠道。大力推行民商事仲裁这一国际惯用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继续强化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建立完善包括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在内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审判协同机制,加强裁审衔接配合,实现裁审案件处理程序的有效对接。 (六)确保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高效运作在法院编制和人员扩充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进一步立足自身,内部挖潜,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确保司法纠纷解决机制高效运作,应成为法院目前现实而理性的选择。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强化检查监督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提高当庭宣判率。建立和完善速裁机制,对民事案件进行筛选,简易案件由专人或专业合议庭进行快速审理;对审理复杂案件由审判庭或合议庭“疑案精办”。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开展诉前人民调解窗口建设。同时,要积极开展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将一些常见性简易案件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委托民调组织、行业协会、专业部门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依法确认;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协助调解,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帮助调解,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个人专长、威信和影响,协助法院提高调解成功率。诉中全面推行庭外和解制度。用足用好相关制度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一步拓宽调解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诉讼乃至刑事诉讼中逐步引入调解机制。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尽可能采取调解、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积极推行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制度。通过法官判后释法、答疑解惑,阐明法律规定,回答当事人最关心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避免不必要的上诉、申诉和信访,努力实现“息诉罢访”。完善诉调对接的相关配套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统一执法尺度,确保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有序对接。建立调解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为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坚实基础。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立集约化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各庭室的工作量、工作压力和审判、执行规律,结合审判人员的业务专长、年龄状况、工作经验和岗位需要等,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及时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审判、执行一线,配强一线办案力量,确保一线法官数量稳中有升。对法院现有审判资源进行集中、整合,合理搭配,优势互补。对现有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根据审判任务变化动态调整审判力量,避免忙闲不均。成立专业合议庭,积极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强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立案、审判、执行、保障各环节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和控制,加快未结案件周转速度,降低审判资源消耗,实现均衡结案。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实行流程管理网络化、信息管理自动化,建立完善电子化办公系统,借助电脑网络进行远程立案、庭审、签章等诉讼活动。探索诉讼辅助性事务统一管理制度,为办案法官分担任务。为审判业务庭分担大量繁琐性事务,使办案法官更能专注于案件审判,大大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升。建立科学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考评奖惩机制,制定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办法,实行分类管理,使工作定位于职、责、权、利四者相统一。同时,对审判法官的考核,着重从思想素质、办案能力、办案效率、办案质量、调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核,将考核成绩记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法官奖惩、晋职、晋级的依据,激励、调动法官办案积极性,及时解决案件积压。 (七)以辅助编制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在政法编制暂时无法增加的情况下,借鉴北京海淀区、广东深圳市等地的成功经验以及结合基层法院特点,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将法官的一部分事务性工作剥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可以有力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从事除书记员的记录、报结、归档等纯事务性辅助工作以外的审判辅助工作。具体来说,主要负责送达诉讼文书;主持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审查,调查取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保全等事宜;主持调解工作;接待当事人来访,进行法律释明;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等等辅助工作。由于法官助理从事的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含量和较为复杂的审判辅助工作,一般应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对法官助理应当考虑以地方事业编制、行政附属编制或当地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自用人员控制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应高于速录员等其他合同制人员,纳入当地财政列支。 结语 我国将进入积极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在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进程中,新的矛盾和纠纷将大量发生,人民法院只有积极应对,才能解决好法院“案多人少”这一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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