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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井喷”乱象和成因及其治理
——江西省瑞昌市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王义树 吴柳华 发布时间:2014-07-30 09:13:5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已成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日趋活跃,“井喷”发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各地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加。据瑞昌法院司法统计,五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逐年增多,2010年120件,2011年134件,2012年254件,2013年482件,2014年上半年389件,平均每年以60%的速度增长,占民商事案件比例也由2010年24.5%增加到今年上半年35.4%。案件增多导致乱象丛生,其成因也五花八门,十分复杂,致使民间借贷危机四伏,犯罪频发,加强治理和规范刻不容缓。 一、民间借贷“井喷”乱象 (一)案件标的逐年增大。从瑞昌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总的情况来看,全年民间借贷案件标的总额,2010年406万元,2011年1571万元,2012年4846万元,2013年7358万元,2014年上半年24598万元,每年以翻番的速度增长,个案标的额100-200万元的案件占全部借贷案件比例由2010年不到10%,增加到今年上半年占24.5%,最高的个案达到近三千万元,已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主体重复出现。一是一人向多人放贷或举债,相互拆借,相互担保,一旦涉诉,往往以批案形式出现,比如瑞昌法院今年立案仍在审理的被告蔡某借款案,起诉的原告达285人,目前还有人陆续起诉。二是既做被告又是另案的原告, 多次出现在不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据瑞昌法院统计2010年以来的数据反映,此类主体重复出现比例占借贷案件当事人比例高达28%,很多出借人自己实际拥有的资金并不是很多,但其通过向多名第三人借款,用借到的款再放贷给实际需贷人,而自己则通过这种模式赚取差额利息。实施这种多次放贷行为最典型的就是专业的放贷人和投资担保公司。这些案件中多采用格式化的借条或者是借款合同,使用时仅需填入名字和金额即可。放贷呈现规模化、专业化,放贷效率很高,且金额一般都比较大。 (三)借贷事实难以查明。一是借款本金难查明。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出借人在出借时已经扣除了部分的利息,实际借款本金并不是借据中的金额,法院在查明实际借款本金时有一定难度,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否则很难查清具体的借款金额。二是还贷事实难查明。由于借贷双方很多都是熟人,所以一些当事人在借贷或者还贷时过于相信对方,而不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但当发生纠纷时,往往双方关系已经闹僵,由于没有凭证,另一方经常采取否认的态度,导致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另外很多当事人还习惯通过银行转账,而转账只能证明双方有钱款往来,仅凭转账凭证很难证明是否是借据中约定的该笔钱款,此时法院要查明事实就会有一定的难度。三是法律关系难查明。原告依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是因买卖、租赁、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或欠条等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而被告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此时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 (四)借贷利息违法趋多。据瑞昌法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389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月利息2%以下的89件,占22.9%,2-3%的68件,占17.5%,3%以上的98件,占25.2%,少部分案件月利息达5%以上,未约定利息的134件,占34.4%。未约定利息的显然不是无息,而是把高利息放到借条的本金上了。由此可以看出,60%以上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四倍以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五)调撤案多难以执行。近五年来,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撤率基本维持在55-80%之间,比其它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要高出20-30%,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0年56.6%,2011年58.9%,2012年66.9%,2013年68.1%,2014年上半年79.1%。一方面,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做工作,一般比较容易达成调解或者撤诉。但另一方面由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状况不佳,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等多种因,债务人自觉及时履行调解或判决结果的情况并不是十分理想。案件调解或判决后,债务人往往拖延不还,债权人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目前法院执行到位率不到40%,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 (六)标的越大应诉越少。据瑞昌法院对去年482件民间借贷案件应诉情况统计,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到庭应诉的被告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6%,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到庭应诉率不到80%,法院通过公告方式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的15%。一般债务人涉案标的额比较大时,债务人无法或不愿意用自身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债务人即选择一走了之或四处躲债。债权人此时才诉至法院,法院在送达时往往无法直接送达,只能要求原告在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给法院后,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极大的拖延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另一方面由于被告未到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仅能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这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很多债权人此时会隐瞒债务人已经还款的金额,甚至是虚构债务。 (七)逃避债务构成犯罪。据瑞昌法院刑事审判统计,由民间借贷直接转化为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种犯罪的案件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0年15件,2011年18件,2012年22件,2013年25件,2014年上半年19件,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其中集资诈骗多,标的额也大,去年刘某集资诈骗涉及受害人145人,标的1250万元,主要以办企业、经营幼儿园等项目,先借亲属、朋友后通过亲属、朋友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借款,最终导致资不抵债,无法偿还,构成犯罪。 二、民间借贷“乱象”成因 (一)政策“催熟”。近几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以及资金市场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个人却得不到贷款,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贷款慎之又慎,数量巨减。去年瑞昌市向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额度比前年减少15%,企业和个人需要资金被迫转向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逐渐放大,并被不断“催熟”,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民间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不到二十万人口的小瑞昌城在2010年、2011年两年内成立私营投资担保公司54家,融资近亿元,成为瑞昌民间融资的主战场,同时也给民间借贷市场带来了巨大风险。 (二)资金“断链”。银行信贷收紧后,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更加困难,一些企业在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慢的情况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加上原材料价格上涨,又增加了企业的存贷资金占用比例,原本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变成了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唯一渠道,使得民间资本“身价倍增”,原本还算健康、还在可控利率范围内的借贷成了越来越疯狂的“高利贷”,当越来越高的高利贷还不起的时候,资金链断裂,连向个人借款的利息都支付不起后,借贷纠纷就纷纷出现。 (三)暴利“驱动”。从瑞昌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60%以上的借贷纠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四倍以内的利率。对于有钱的人来说,把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办企业时间太长,而放高利贷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据企业行家反映,借贷超过月利息3%的营利,比正常办一个工业企业多出利润0.5%以上,许多开店、办企业的人不认真做生意而是以自己的店或企业作担保从银行借贷再放高利贷,有些专门从事放贷的公司和个人,低息从个人或银行借款再高息转贷,月息高达6-8%,暴利成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四)手续“简便”。到金融部门信贷门槛过高,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长,不能及时满足要求。加上贷款条件苛刻,一些资信程度不高的小企业、个体户难以达到银行要求的担保或抵押条件,只有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时间快捷,适合中小企业、个体户和个人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快捷有效的融资方式,尤其是自国家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后,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距缩小,使得许多企业和个人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五)信用“危机”。诚信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没有诚信,市场经济无法生存。缺乏信用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从瑞昌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情况来看,大部分人是为了生意周转借贷后,生意亏本无法偿还,但有20%的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把借来的钱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10%的人不从自己实际还款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的还款期限;还有15%的人借款之前就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借到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人都难找,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 (六)监管“失控”。大多数地方政府成立了金融办公室,还有人民银行的专门银监机构,对金融市场、民间借贷发挥了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由于人员少、业务疏、近年监管任务重,加上民间借贷又大部分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力不从心,效果不好。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管理无明确规定和细则,基层尤其县市一级对民间借贷及其机构的监管无章可循,对民间设立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猖狂地开展借贷业务管理不严,惩戒不力,甚至失去控制;对在民间借贷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打击不到位。 三、民间借贷治“乱”对策 民间借贷“乱象”不只是在瑞昌,全国其它地方也一样“井喷”发展,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银行与家庭金融行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间借贷参与率高,2013年有33.5%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如何管控?应从立法、司法、金融等各个层面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规制,多渠道、多方式促使民间借贷走向法制化、透明化、合理化、秩序化轨道。 (一)完善法律法规,放宽政策引导民间借贷融入金融市场。国家及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及与其配套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等等,依法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法制轨道,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法,建立民间借贷平台服务专门机构,拓展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市场,建立包括民间借贷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在立法层面完善各项有关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有合法资格。国家在信贷政策上要向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倾斜,增加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在银行贷款的份额,减少靠民间借贷资金的高息风险。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民间借贷信用及风险防范意识。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功能,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宣传,让守信人得到褒奖,让失信人得到惩罚,创造整个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群众了解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学会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而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首先在立案时,要注重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其次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注重查明借贷事实,在查明事实后作出正确的处理,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还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发出司法建议,比如在办理手续上,可以引导当事人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借款实行公证;对民间借贷合同,可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示范文本,供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减少借款风险和纠纷。 (三)加大司法力度,严惩以民间借贷谋取不法利益行为。对起诉到法院的每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都要坚持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公平公正地查清借贷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审查,在送达、开庭、调解、宣判等程序上依法快捷释明,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出头就打。一是对超过法律规定的高利息坚决不予支持。对在本金中写入了高利息、赌博时的借款等“问题借贷”要予以打击:二是要治理虚假诉讼。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全面客观审慎地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有瑕疵的借条、欠条要结合其它证据,认真审查,构成虚假诉讼的驳回起诉,并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厉制裁。三是在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专门从事高利贷的人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对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借贷又不还的可以诈骗罪,向社会不特定人集资可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公众存款罪等等,依刑法严厉打击。四是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力度,设立法院“失信人黑名单”制度,对于老赖要穷尽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同时法院要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债权,避免债权人在长期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私自采用暴力等违法的催债方式催讨债务,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安全问题。 (四)强化金融监管,建立多部门风险监管联动机制。充实和加强政府、银行、工商等涉金融管理部门的人员力量,制定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目标,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一段时间有针对性地对民间借贷中谋取暴利、虚假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实时监控,对违规操作、违法经营、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坚决清退和取缔。同时还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资金流向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入非法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投资、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的设立,对其组成人员、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等进行全面规范,符合条件才能让其合法经营,违法经营的坚决依法查处。对一些涉及人员众多、利息约定过高,借款人资金链断后极易引发社会稳定的案件应引起重视,要及时收集、更新信息,把握最新动态,快速研究措施和对策,并在公、检、法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互相通报,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风险监控机制,群策群力解决大规模的非法集资事情,以免发生社会动荡。 (作者简介:王义树 江西省瑞昌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柳华 江西省瑞昌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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