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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老乡以打车为名抢劫“黑车”司机钱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29 09:03:48


    本网讯(张凯)  家住贵州省织金县金龙乡的陈显、肖从发相互邀约到黔西县城“找钱”用,两人以打车为名实施抢劫。日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显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肖从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1月27日22时许,二人在黔西县城黔龙新城门口搭乘受害人赵宁驾驶的非法营运轿车往金凤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金凤大道中段时,被告人陈显在后排用手勒住赵宁的颈部,并持随身携带的手锤威胁并敲打赵宁头部,被告人肖从发在前排将受害人赵宁现金1002元抢走,后二人逃离现场;2014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显窜至黔西县城迎宾大道,搭乘受害人李国平非法营运的轿车往幸福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杜鹃大道2公里处时,被告人陈显在后排用随身携带的手锤击打受害人李国平的头部,李国平在反抗时被陈显用手锤打在右眼处致李国平昏迷,后被告人陈显将李国平一部价值60元的杂牌手机和500元现金抢走。经鉴定,受害人李国平因钝性外力致头部颞部、顶部枕部裂伤,该损伤为轻伤一级;因钝性外力致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球内积血,右眼下泪小管断裂,该损伤达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显、肖从发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显起主要作用,抢劫作案二次,并致一人重伤,系主犯;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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