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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不悔改 男子收购赃车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08-26 09:24:13
本网讯(饶海泉) 行为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宣告缓刑,却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收购赃车,终于锒铛入狱。8月25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2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何玉本在县城一处路口,以800元的价格向两个不知名的男子购买了一辆七成新的踏板摩托车,骑到自己入住的一家宾馆楼下停放。当晚12时许,失主刘某在该宾馆发现停放的车辆正是自己刚刚被盗的摩托车,遂打电话报警。侦查人员将被告人何玉本带回公安机关调查,何玉本承认买车时对方未提供摩托车的证件,连车钥匙都没有,自己是贪图便宜将车买下。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60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玉本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玉本收购无合法证照手续且价格反常低廉的车辆,属于“明知是他人所得的赃物而购买”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何玉本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其缓刑,将前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何玉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前判对其所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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