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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60万经商亏本难还 缓刑犯发财梦碎入狱
发布时间:2014-08-06 11:21:02


    本网讯(兰珊)  因寻衅滋事被判缓刑成为无业游民后,“80后”青年男子为快速发财、出人头地,竟琢磨出贷款经商的招数,以编造的买车、经商等事由、以本人或冒用他人名义,十个月内就从银行贷款65万元用于做生意,敦料行情不好、本事欠佳以致不但未赚钱还血本无归,60多万元贷款也无力偿还。 8月4日,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张夫堂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时撤销此前法院对其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半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限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0年4月出生的张夫堂系该县某镇无业青年,高中文化。2005年8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刑二年半缓刑三年。2008年7月至次年4月,张夫堂先后以本人或冒用他人名义、编造借款理由,从当地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7起共计65万元,钱骗到手后用了三四年也未打算还,案发后除归还部分贷款外,仍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600943.64元。

    经阅卷发现,张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从借款事由上看,在其7起骗贷中,有6起是以“买车需要资金”为由申办贷款,仅有1起是以“养殖需要资金”为由贷款;从借款人名义上看,前2起均是以本人买车名义办贷,在获取贷款经验且与银行工作人员混熟后,张又冒用其父及4个朋友的名义实施了5起骗贷;从借款去向上看,贷款骗到手后均被其改变了实际用途,除5万元用于开办饭店、10万元用于经营砖厂外,其余均用于贩卖煤炭,如2008年9月,张夫堂编造买车搞运输需要资金的理由,以自己的名义从信用社骗取贷款10万元,该笔贷款被其用于贩运煤炭,后经多次转贷,于2009年11月6日到期。案发后于2013年4月12日归还贷款48922元,至今尚有51078元未予归还。

    钱好借但并不好赚,以“倒煤”为主业的张夫堂因煤价连跌等市场因素接连亏损,终致连借款本金也无力归还,名副其实地“倒了霉”。信用社在多次催收贷款无果后最终选择了报警,2012年8月,张夫堂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被取保候审。

    今年2月1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夫堂以借用他人名义、编造借款事由等欺骗手段,多次骗取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辩护人提出的“张夫堂部分犯罪事实未采取欺骗手段骗贷,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张借用他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并在借款时均编造了虚假的借款事由,且在案发前均未全部归还借款,故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特征,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夫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部分涉案借款已于案发后归还,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张夫堂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本案所指控的新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本案指控的罪行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该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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