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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缓刑考验期伙同他人多次盗窃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31 14:23:26
本网讯(漆常青) 被告人任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这一年本是她的考验期,如不再犯罪,就不必入狱执行。可是宣判刚过一个月,任霞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盗窃。7月28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任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原宣告的缓刑,将两次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被告人任霞伙同张某(在逃)来到新建县,在新建县一专卖店内,由任霞掩护,张某将失主万某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700元。 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任霞伙同赵某(在逃)窜到安义县、上高县、靖安县等地的超市、汽车站候车大厅、餐饮店盗窃作案3次,共盗得现金3500元、手机等物品。 另查明:2013年6月2日,被告人任霞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4次,价值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任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将两次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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