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戌娟 张飞兵) 陈玮玲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户名登记为丈夫的位于湘潭县的一处房产归陈玮玲所有,当陈玮玲要求前夫过户时,前夫以路途遥远为由拒绝协助。近日,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协议中的湘潭县某房产产权归陈玮玲所有;由其前夫刘家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相关手续协助陈玮玲到湘潭县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刘家华逾期未协助陈玮玲办理,由陈玮玲持生效判决自己到湘潭县房产局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刘家华、陈玮玲各负担50%。
据了解,陈玮玲与刘家华于2000年元月结婚,于2012年2月在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刘家华名下的位于湘潭县的某房屋产权归陈玮玲所有。之后,陈玮玲要求刘家华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陈玮玲名下,刘家华因在浙江省工作,以路途遥远为由而拒绝协助陈玮玲将房屋产权过户。陈玮玲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家华和陈玮玲已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湘潭县的某房产产权归陈玮玲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陈玮玲请求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刘家华协助过户到陈玮玲名下,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