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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代前夫还债诉至法院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7-15 16:26:57


    本网讯(李爱松)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该怎么还?一方偿还是否可以追偿?近日,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向其前妻偿还代其清偿的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1086318.64元。

    原告余素华与被告李秋林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于2009年12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循环贷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2012年11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两人婚姻关系,欠信用社的150万元的循环贷款及20万元的购房贷款,由原告承担70万元,被告承担100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2013年3月,信用社以原、被告二人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两人共同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1373740.9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两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2013年5月,原告归还贷款本金30万元,同年6月,原告代被告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086318.64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欠的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离婚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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