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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法庭上相互诋毁 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发布时间:2014-07-25 14:53:13
本网讯(高峰) 妻子法庭起诉离婚,庭审中夫妻二人相互猜忌、恶语诋毁。法院终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判决准许离婚。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 妻子徐花与丈夫翟梦绪于2002年10月认识后同居生活,2003年9月7日生育长女小梅,2005年1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各自外出打工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所生长女小梅一直随徐花父母生活。 2014年5月16日,妻子以感情不和,经常产生矛盾,各自外出打工互不联系分居八年有余,且丈夫已经与她人同居,怀疑其已重婚为由诉求离婚。审理中,丈夫翟梦绪也提出,妻子已与会泽县驾车乡驾车村一村民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男孩。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妻子给予20000元的经济补偿。 庭审中,针对双方提出的对方已经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指责,法院已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逾期,镇雄法院将依法对离婚案件继续进行审判。但期满后双方未递交刑事自诉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已向有管辖权法院控告的相关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告徐花与被告翟梦绪虽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并不稳固,后双方分别外出打工,聚少离多,近三年更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互不联系,导致夫妻间相互猜忌、恶语诋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应予准许。双方所生女孩,因一直随其外公外婆生活,且在庭审中原告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生活,故应由原告徐花抚养为宜。 综上,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所生女孩由原告徐花负责抚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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