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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执行和解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8-06 11:23:36


    本网讯(彭振林 李学辉)  近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广华寺法庭法官通过多次细心的工作,用真情换来被申请执行人和亲友的理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得以执行和解。

    2012年11月15日14时许,胡胜驾驶张神平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沿江汉油田红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场社区门前时,与前方同向张中成驾驶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中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中成先后在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82天、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胡胜为张中成支付了医疗费59511.90元和其他相关费用11400元。张中成自行支付医疗费18345.61元,支付交通费6082.82元。经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胡胜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不能到位,张中成于2013年7月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赔偿张中成120000元;胡胜赔偿张中成528855.68元(含胡胜已垫付的医疗费59511.90元和生活费11400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胡胜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2月,张中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了解案情以后,确立了立足调解、妥善处理的办案方针。通过从国家法律、政策和人情入手,多次对被申请执行人耐心劝导。同时还找到被申请执行人的家人亲友,着重从给申请执行人方造成的痛苦和损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家人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帮助采取办法解决纠纷。被申请执行人胡胜及其姨夫朱某被法官的真情所感动,朱某主动作为保证人与胡胜一起来到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之后,胡胜在姨父朱某的帮助下,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首期赔偿款8万元,剩余的赔偿款将按时履行。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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