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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拘留“收押难”
作者:包未君 发布时间:2014-07-31 09:23:31
司法拘留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为严厉的一种措施,也是大多数执行案件能用到的最后一种强制手段,它以其强大的威慑力,促使很多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由于司法拘留关系到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无论是执行法院还是收押机关对此都相当的谨慎,有些收押机关甚至抱着“能不收就不收”的心态,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司法拘留的“收押难”。要改善当前这种司法拘留“收押难”的局面,促进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进而缓解“执行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探讨并着手改善: 1、公安机关体检前置的规定是否具有正当性。拘留体检前置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的风险和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在医院的体检过程中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增大了执行的风险;②体检过程和体检费用都由法院负责加大了法院办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特别是一些法院被执行人体检费用还得由执行员先行垫付,显得很不正规;③拘留体检前置往往会造成收押困难,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执行,还使司法权威大大的打了折扣。 拘留所对被执行人进行关押之前对其进行一些常规的体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也是文明执法的体现,但其体检前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甚至为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条件。司法拘留的体检前置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机关的这一规定只属于其内部规定,是否具有正当性还有待探讨。对于司法拘留的体检及其相关程序,应该有一部正式的法律来规范,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2、拘留所对体检程序、体检标准的认识和执行存在偏差。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其体检都是由法院带到医院并交纳相关费用,体检过程也是由法院负责看管。这种体检程序大大的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成本和执行风险,碰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体检,执行人员更是无计可施。对于体检的执行,由收押机关负责较为妥当,这样可以大大减小体检过程中的风险。 3、高血压等常见病能否成为拒绝收押的法定事由。在现代社会中,高血压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疾病,如果诸如此类疾病都能成为拒绝收押的法定事由,那么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措施将成为一纸空文,很难得到实施。况且对于身患一般疾病的被执行人来说,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不会对其身体造成多少影响,这不能成为拒绝收押的法定事由。 4、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的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收押工作。执行工作并不单单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它关系到司法的权威,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执行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力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而不是设置一些不必要的障碍。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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