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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结婚因彩礼上法庭 法院调解男方获返
发布时间:2014-07-28 17:09:45


    本网讯(成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3年9月6日,男青年杜明强与女青年景芳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按农村风俗,杜明强向景芳支付婚约礼金共计2.68万元。在9个月的交往过程中, 因双方性格不合,景芳就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但拒绝退还杜明强给付的彩礼。2014年7月9日,双方协商未果,杜明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景芳退回其订婚彩礼2.68万元。

    庭审中,景芳承认收到杜明强2.68万元的彩礼。但因回老家和杜明强相亲,没有上班造成3万元的经济损失,其损失应由杜明强承担,故不退杜明强的2.68万元婚约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明强和景芳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杜明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景芳辩称其务工造成的3万元损失与杜明强没有必然联系,其和杜明强相识和谈恋爱不是其不能上班的必然条件。

    经法院释明法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景芳当庭同意返还杜明强彩礼2.68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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