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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民间借贷问题及法院角色定位
作者:黄建平 发布时间:2014-07-25 14:13:56
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指在农村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没有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融资活动。长期以来,农村民间借贷一直是农户资金需求的一个重要来源,它有着不能忽视而且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一、农村民间借贷现状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特点是: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 自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后,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的主体也日趋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现今的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特点分析 (一)农村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 一方面,随着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补发的加快以及农村经济模式的转变,农民对资金的需求日益扩大;导致农村民间借贷有着庞大的市场空间,目前民间借贷规模已经占至全部农村融资总量的一半以上。 (二)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的长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甚至联合城市中有闲置资金的亲戚、朋友共同出资,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农村企业,从而赚取高额回报。 (三)借贷的主体和用途呈多元化 农村民间借贷服务的对象除农户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他们自然成为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资金用途主要集中在生产和生活两方面,生产上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购买农机具、农产品加工等。生活上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婚丧嫁娶、子女教育、建造新房等。 (四)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短、利率高 大多数借款人向放款人写下借据、签字后,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农村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绝大多数集中在半年到一年之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三、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弊端 (一)容易引起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二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有的民间借贷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二)干扰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 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的农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出去,这给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款量的增长带来不小的冲击;二是一些农村企业借入民间资金后,往往不记入负债类账户,有意降低负债率,同时又继续获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企业财务信息的失真,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决策的准确性,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了隐患;三是一些放贷人甚至利用自己较好的经济状况,从正规金融机构借到较低利率的资金,然后转贷给其他急需资金的借款人,从中赚取利差,使金融机构增加了信贷风险。 (三)影响国家金融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民间借贷市场上频繁的现金借贷,造成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干扰了中央银行对信用总量的监测,使得其难以准确估量社会信用规模,给货币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同时,由于民间借贷资金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和趋利性,受政策限制或禁止的企业只要许以高利,很容易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客观上助长了受限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了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三、关于完善农村民间借贷的意见建议 (一)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行业发展 民间借贷由于长期处在地下状态,制约了其健康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一味地采取取缔态度,并不利于经济发展,同时,取缔的机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民间借贷,要纳入法律规章框架内,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 通过民间借贷利弊的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民间借贷也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决定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必须由默许转变为管理。这就要求政府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放贷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就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四、法院在农村借贷活动中的角色定位 由于民间借贷的固有风险,大量纠纷开始出现并进入诉讼,法院作为司法公权力的承载者,法官作为法律的具体适用者,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纠纷,应该更加理性平和地对待,通过司法功能的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一)畅通立案“绿色通道” 从立案环节着手,降低立案门槛,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对于民间借贷、合伙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不能一味地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然后再予以立案,而是应该在告知其必要的诉讼风险,阐明举证的重要性后,只要他们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相关要求,法院即应予以立案受理。切实做到有告就理,不推不拖,这样不但能释去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畏难心理,让他们乐于依法解决纠纷,又能增加法院法官的亲和力,提升法官的整体形象。 (二)充分发挥职能,引导当事人诉讼 在坚持举证原则的同时,应克服一味强调当事人举证的误区,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需要的证据应及早告知当事人提供,对必要的证据,在符合程序要求下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取。通过主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力求案件真实清楚,从而作出准确的公正裁判。另外还应注重审判过程中的辩法析理和解疑释惑工作,并将之贯穿到立案前,审理中裁判后,真正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的明明白白,提高服判息诉率,增加案件执结率。 (三)注重调解,确保案结事了 应不断注重增强法官的调解意识,加强对法官的培训,通过经常性的、连贯性的培训,不仅仅要培养出法律知识精通、业务水平过硬的专家型法官,更要培养出善于调解、精于调解的亲民型法官,以求得更多地把矛盾和纠纷妥善调处,使得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的统一,努力营造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和谐社会。 (四)加大法制宣传,营造法治氛围 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打官司的勇气,提高他们赢官司的信心,针对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多发区,有机会地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村民,进行具体详细的法律知识讲解,阐明在农村经济交往活动中凭证的重要性。同时,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巡回开庭或在电视等媒体上实现转播,做到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使群众懂法、用法,培养良好法治氛围。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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