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男子为索债务非法拘禁并出手伤人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25 12:00:45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马山县男子韦克良纠集两个同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还出手伤人,结果是不仅倒贴医疗费给被害人,而且还被法院判刑,真是教训深刻。近日,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桩非法拘禁案。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韦克良与被害人黄大兴有经济纠纷,被告人韦克良一直在托人寻找黄大兴。 2013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韦克良获悉被害人黄大兴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城出现的消息后,便指使被告人磨文强等人到大化县城寻找被害人黄大兴。之后,被告人磨文强等人在马山县包租了一辆面包车来到大化县城,在大化县大化镇绿林网吧附近的一家电子游戏室内找到被害人黄大兴并强行将其拉上面包车,带到马山县白山镇被告人韦克良所开办的“热度台球动漫城”内的一个房间里。随后,被告人韦克良、黄嘉华共同对被害人黄大兴进行殴打,被告人韦克良还用一根网线将被害人黄大兴的双手反绑并用手铐铐住。同时,被告人韦克良栓养在屋内的一只藏獒见势而扑向被害人黄大兴,导致被害人黄大兴的左腿被藏獒的爪子划伤。 最后,被告人韦克良叫黄嘉华将被害人黄大兴带到马山县里当乡民乐村的一个朋友家并解开手铐,被害人黄大兴被迫向被告人韦克良道歉,且答应限期还钱。当晚21时许,被害人黄大兴被放走。 后经大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黄大兴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韦克良、黄嘉华、磨文强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韦克良已赔付被害人黄大兴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主动免除被害人所欠其的债务,三被告人亦取得了被害人黄大兴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克良、黄嘉华、磨文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殴打他人至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韦克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嘉华、磨文强是受指使后参与了非法拘禁的活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韦克良、黄嘉华在非法拘禁中还共同殴打被害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克良、黄嘉华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克良实施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免除被害人所欠的债务,三位被告人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外,三位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等之规定,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克良等三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韦克良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黄嘉华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磨文强管制一年零六个月;依法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铐一副。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