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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回被盗金首饰非法拘禁小偷 四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23 11:35:19


    本网讯(刘慧怡 蒙万谋)  被告人王芳、莫洪水和杨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出狱后不思悔改,近期又因聚众吸毒产生纠纷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2013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胜、秦致远与被害人江勇(已判刑)相约在莫洪水家吸食毒品,之后被害人江勇趁莫洪水同居女友王芳(被告人)熟睡后伺机将王芳放在抽屉内的一包金首饰盗走。12时许,王芳发现首饰不见后,打电话叫来三名被告人,并把江勇叫到莫洪水家。在王芳等人的追问下,江勇承认是他偷得了首饰。之后莫洪水与秦致远出去找江勇藏起来的首饰,王芳与杨胜则看守江勇。后江勇趁王、杨不备,从莫洪水家二楼跳下逃跑,被王、杨抓回,2人气愤之下打了江勇几下,王还用带有电击功能的手电筒捅了江勇几下,随后2人将江勇用皮带捆在板凳上,不久即松绑放开江勇。之后莫洪水与秦致远找不到首饰返回,在气愤之下王芳等人又打了江勇几下,江勇被迫说出真正收藏首饰的地点。

    后莫洪水等人找回被盗首饰并带回交给王芳,王芳检查后发现少了一条金手链,就要求江勇交出来,交不出来就赔钱,否则就报警。最后江勇同意赔给王芳6000元,江勇经过电话联系,其亲戚通过银行转款300元给王芳,由于江勇无法凑够满6000元,四人就将江勇看押在房内。同月31日10时许,江勇偷偷打电话报警后,民警赶到莫洪水家将江勇解救出来。案后,被告人王芳退出非法所得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胜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莫洪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芳、秦致远、莫洪水、杨胜为索取合法债务被盗财物,采用殴打、捆绑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约46小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法院对被告人王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秦致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莫洪水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杨胜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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