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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放水纠纷大大出手致双方受伤法庭索赔
发布时间:2014-07-21 15:34:51
本网讯(冀晓莉 刘淮生) 俗话说:遇事让三分,于人于己都有好处。但是有两家村民因为秧田用水的小事而大大出手,结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桐柏县大砍村的丁玉阳和郭喜德是同村村民,两家各有一块水田相邻,在夏季雨水稀少的情况下,村里将统一放水保证农田的水稻能如期生长。2013年夏天,村里开始放水,各家各户都忙着给自家水田改水。6月2日上午,丁玉阳的妻子赵红梅因农田用水与郭喜德发生争吵,随后丁玉阳赶到现场,因语言冲突与郭喜德厮打。丁玉阳用铁锨将郭喜德右耳打伤,厮打中郭喜德与丁玉阳争夺铁锹,赵红梅担心铁锹伤到人,也上前争夺铁锹;争夺铁锹时,赵红梅头部被划伤,赵红梅和郭喜德受伤后,均花费一定的医疗费。 事情发生后,桐柏县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丁玉阳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因医药费赔偿问题没能协商一致,郭喜德向法院起诉,要求丁玉阳赔偿经济损失,后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丁玉阳赔偿郭喜德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的60%。丁玉阳不服,上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丁玉阳的上诉,维持原判。 丁玉阳赔偿郭喜德之后,夫妻两人的心里很不服气,他们认为自己也受伤了,郭喜德也必须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于是,在今年3月份,赵红梅又把郭喜德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原则处事,原、被告对纠纷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原、被告过错大小和纠纷发生原因力比例及造成的后果,原告的损失,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50%,原告自负50%。 农田放水本是小事,大家相互多让多谅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而丁、郭两家遇事不冷静,结果他们“收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这或许是本案中的当事人最没想到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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