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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卖淫女用刀伤人 伤人者被判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4-07-21 09:00:09


    本网讯(雷春荣 陈芳)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替“小姐”强出头竟用刀刺伤他人的陈月不但赔偿了受害人三万元,而且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月伙同“小中”、“小慧”及一名“小姐”来到高安市胜利路,试图在“小姐”提供色情服务时盗取他人钱物。当天上午10时左右,同在胜利路闲逛的胡某发现之前接受色情服务时盗取其钱物的小姐“小梅”,便上前质问并要其还钱。陈月因认识“小梅”并知道她与自己干同样的行当,为保护“小梅”,上前阻止胡某,并在与胡某的争执中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胡某腹部。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甲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三万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判决陈月拘役五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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