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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小叔在家中强奸6岁侄女自首获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21 11:51:37
本网讯(饶文红 胡剑武) 堂哥六岁的侄女在自己家门口玩耍,而处于青春期刚满十四岁的小叔突然心生邪念,将侄女带至家中强奸。2014年7月9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查某某强奸罪一审宣判,被告人查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查某某看见在自家门口玩耍的小侄女查某(女,2008年5月20日出生)后心生邪念,遂将查某骗至家中自己房间内,脱下查某裤子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查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将查某带至家中并与其发生性关系。2014年2月2日,被告人查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查某某十一岁时母亲因患肝癌去世,父亲为偿还欠下的债务和维持生计外出务工,唯一的姐姐也出嫁,被告人查某某独自一人生活和学习,一日三顿均在小饭馆或学校就餐,缺乏亲人的关爱,后小学未读完便辍学外出务工,过早接触了社会。由于长期一人孤身生活,性格内向,平时很少与家人沟通,亦不与同龄人交往,只能将情感生活寄托于手机网络,加上受教育程度低,年龄小,涉世未深,心理上处于从不成熟期到成熟期的转型过渡阶段,抵御外界不良影响能力差,又缺乏家庭的管教和约束,以至于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应有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查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感后悔,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之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查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查某某案发时刚满十四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秉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查某某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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