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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还钱之名在家中强奸前女友未遂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5 10:30:33
本网讯(袁娟) 男子分手后对前女友念念不忘,想再续前缘,但却采取了卑鄙的手段。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张信军有期徒刑一年。 张信军与被害人施某之前是男女朋友,后因性格不和分手,张信军一直不甘心,想与施某和好。2014年1月9日晚,张信军约被害人施某一起吃晚饭。当晚21时许,张信军提出要还钱给施某,并一起回家中拿钱,施某表示同意。张信军与施某一起来到张信军家二楼后,张信军向施某表示想复合,施某当场拒绝,于是张信军就用手摸施某并提出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施某不同意。张信军就去脱被害人施某的裤子,被害人施某反抗,在双方拉扯过程中,张信军致被害人施某右颊面、左臂等处受伤。后张信军还是强行将被害人施某的裤袜及内裤脱下,欲对被害人施某进行奸淫。被害人施某在反抗过程中见茶几上有把把剪刀,遂用剪刀将张信军左肩内侧刺伤,迫使张信军停止了强奸行为。经鉴定双方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经被告人张信军家人与被害人施某及其家人协商,被告人张信军家人自愿归还了被害人施某的欠款并赔偿给了被害人施某损失共计13000元。被告人张信军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施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信军违背妇女意志,为达到奸淫被害人施某某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施某的裤袜及内裤脱下,欲对被害人施某进行强奸,由于遭到被害人施某的强烈反抗,致使被告人张信军的目的未逞。被告人张信军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张信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信军强奸被害人施某,致被害人施某轻微伤,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张信军强奸未遂,并在案发后赔偿给了被害人施某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施某的谅解,且被告人张信军当庭认罪,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及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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