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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青年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07-15 10:50:49


    本网讯(张淑祝)  QQ聊天认识后,男青年将不满14周岁的女网友带到家中,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件公开宣判,一法盲青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云南青年胡尚明在QQ上聊天认识贵州省毕节市青场镇幼女陈某。2013年7月9日上午,胡尚明驾驶摩托车到贵州省毕节市青场镇青坝小学将陈某带到镇雄县泼机镇一家旅店对陈某实施奸淫;同年7月23日,其又驾驶摩托车到青场镇将陈某带到家中,当晚又对陈某实施奸淫;之后,因其父亲生病,胡尚明等人租车送其父亲到昆明医治,同时将陈某带往,在昆明期间胡尚明又对陈某实施两次奸淫;同年8月3日,胡尚明将陈某带回家中,当晚又对陈某实施奸淫。次日,胡尚明的姐妹将陈某送回。同年8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青场派出所通知胡尚明到该所时,镇雄县公安局亨地派出所民警将其拘传。

    被告人胡尚明明知陈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以强奸罪对其作出了前述判决。

    幼女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孩。显然,由于幼女在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均不成熟,性侵犯对幼女本人和家庭,往往产生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 一是生理伤害。幼女遭受性侵犯后,容易出现大出血、腹痛、早孕等以及生理上的其他严重损伤甚至落下终身残疾。二是惨遭杀害,施害人往往害怕事情败露,丧心病狂地把受害人杀死。三是心灵创伤,受害幼女在心灵方面的创伤往往无法愈合,导致性格怪异并形成人格障碍,甚至严重影响一生的幸福和成长。受害幼女中,有的自暴自弃,误入歧途,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有的惊慌恐惧,悲观压抑,变得异常脆弱、敏感、孤僻,终生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有的放弃学业,丢掉理想,无所追求,消极度日;有的形成偏激心理和性格,采用各种方式报复他人和社会,最终把自己送上绝路。四是轻生自杀。由于存在封建的男尊女卑和贞节观,幼女在遭受性侵犯后,往往得不到亲人和其他人的同情、关心、安慰,反而受到歧视、嘲笑甚至辱骂。这无异于雪上加霜、落井下石,使幼女失去活下去的勇气。

    众多案件表明,相当一部分幼女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但其“自愿”与心理恐惧及幼女心理上的很不成熟紧密联系。为有效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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